时间:2022-12-27 21:51:3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邓永杰
案件详情:
2001年11月19日,老刘与阿梅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老刘与阿梅是朋友关系,老刘自愿将一套房屋的全套业权赠与阿梅,并于11月30日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书。2014年10月31日,老刘死亡,小刘通过继承方式于2018年6月取得该套房屋。2018年8月,小刘准备整理房屋时发现有人居住,后得知,该房屋是老刘送给阿梅的,现阿梅又将房屋借给其男朋友居住使用。小刘一纸诉状告上法院,要求父亲女友搬离房屋,并偿还自2018年6月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的房屋租金以及电费、水费及卫生费。
对此,阿梅称其与老刘当年属于男女朋友关系,房屋是其出资购买登记在老刘名下,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其与老刘居住使用,且房产证亦由其保管。老刘对房屋拥有完整的产权,有权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且老刘处分房屋的行为并不涉及集体用地,未违反法律规定,赠与行为有效,已排除了在后的小刘通过继承取得的权利。
法院认为:
小刘通过继承取得房屋的物权并办理了房产证,虽然老刘已将房屋先行赠与给阿梅,办理了赠与公证,并将房屋交付给阿梅使用至今,老刘与阿梅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之债。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小刘对房屋的所有权优于阿梅享有的赠与合同之债权。故小刘作为房屋的物权人主张阿梅返还房屋的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一审宣判后,阿梅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赠与涉及到诸多法律约束,如《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如果无权处分人将物无偿赠送给受赠人,权利人有权收回。这正是本案阿梅举证小刘父亲有权处分房屋,且举证该赠与经过公证的原因,也是我们在遇到赠与问题首先要考虑的方面。但阿梅最后还是因为“物权优先于债权”而败诉。
关于“物权优先于债权”,可能很多人并不理解,为什么赠与在本案是债权而小刘继承房屋是物权,以及为什么物权优先于债权。
由于不动产变更登记才视为交付完毕,因此尽管阿梅的赠与是合法有效的,但未进行过户即未交付完毕,阿梅对房产的权利仍属债权,但小刘则不同,老刘死亡后,小刘通过继承方式于2018年6月取得该套房屋。其已经办理了产权证的变更登记,合法占有了该房屋。小刘是实实在在的“房屋的拥有者”。有关物权的规定强调公民的财产神圣而不可侵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占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强制性;有关债权重在促进交易流转,保护财产流通的便捷高效,更多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因此当“物权”和“债权”对峙,优先于保护“物权”,有利于财产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