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4:06:35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本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代理了一起涉及子女抚养问题的离婚案件。由于无法联系到被告,所以法官采取了公告送达,并在公告期满后缺席审理与判决。
虽然被告缺席,但由于该案证据充分,所以本律师预计法官应该会支持我方的离婚请求,同时将孩子判归我的当事人抚养。那么问题来了:我的当事人想提前了解法官在离婚判决书中如何确定被告对孩子的探望权问题。
对于我的当事人的疑问,本离婚律师认为:法官不可能在被告不出庭应诉的情况下直接代缺席者解决探望权的问题。这是因为:探望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既然是权利,当然应该由权利所有者亲自作出处置。也就是说权利所有者可以自由选择行使或者不行使,以及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在离婚诉讼中,作为探望权主体的被告缺席,所以无法确定其对自己所享有权利的处置意见。这种情况下,即便是法官也无权代替被告作出处置。正因为如此,在本离婚案件中,法官只会在判决书中确定子女抚养权归我的当事人,而不会额外确定离婚后被告如何探望子女的。
既然法院不会处理探望权问题,日后被告的探望权该如何行使呢?本婚姻律师认为:如果被告有朝一日决定探望孩子,那么他可以和我的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另行起诉的方式来确定探望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