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13:39:1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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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搭乘朋友摩托车出行,结果路上遭遇了车祸,这场事故的损失要怎么承担呢?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深冬的一天,金某(15岁)与朋友叶某(19岁)同行外出游玩。夜已深,叶某骑着摩托车载着金某返程。当直行至某一路口时,石某驾驶一辆轻型厢式货车正在左转,两车发生碰撞,最终叶某和金某摔下车受伤,金某被诊断为左锁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第一掌骨基底部骨折等。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未按规定停车让行,叶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依法登记的摩托车,违规载人且未佩戴安全头盔,车速过快,故各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后,因就赔偿事宜协商不下,金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石某、叶某各承担50%赔偿责任,并要求货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金某搭乘叶某所驾驶车辆,符合好意搭乘情形,金某虽尚未成年,但对自身行为的风险性应当有一定认识,故应适当减轻叶某的责任,酌定由石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叶某承担45%赔偿责任,金某自负5%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金某保险金2.4万余元,叶某赔偿金某经济损失1.7万余元。
法官提醒,民法典首次对“好意同乘”作出明确规定,使得相关责任减轻有了法律依据,也有助于倡导形成助人为乐、好意施惠的良好社会风尚。当然,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冒险,机动车使用人对好意同乘者的注意义务不因为无偿而完全不存在,不可以完全免除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好意同乘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网络顺风车。但是,出租汽车在上班前或者下班后等非营运的时间,免费搭乘邻居、朋友的,可以参照适用。
来源:平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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