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13:40:08来源:法律常识
10月17日,南通崇川法院观音山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宣判:
被告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悦歌人民币2093435.39元。
被告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悦歌人民币897186.59元。
2018年8月,12岁的杨某跟着父母,在父母的朋友张某组织安排下,一行人从南通前往青海省的青海湖、冷湖等地旅游。当地司机马某接站后,将杨某一行人带到冷湖魔鬼城,下车拍照观光。杨某爬上雅丹地貌土坡的过程中,被土坡上方高压线路的高压电击中。
现杨某已治疗终结,经鉴定构成伤残,并需要安装残疾辅助器具以及后续维修等。事后,杨某的父母将旅游同行者张某,当地的包车司机马某,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海西供电公司,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茫崖市人民政府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244961.92元。
原告律师徐海兵表示:“事发一百多公里的线路是由冷湖滨地钾肥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建设的,而海西供电公司是为这条线路供高压电,我们认为他们作为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应该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张某的律师袁松建认为,本次旅游完全系朋友自发、自愿结伴而行,不存在发起者和牵头人。
南通崇川法院观音山法庭经过审理作出判决。原告因本起伤害事故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990621.98元,由被告海西供电公司赔偿其中的70%,被告冷湖滨地公司赔偿30%,其他三被告无责任。
(马旭楠、陈晨、程芸 南通台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