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8:54:23来源:法律常识
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
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有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涵盖了一项合同的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
基本案情
案由:合同纠纷
原告: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周律师
被告:河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审理法院: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案情概述
2019年12月15日,范**与河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签订了《****联营租赁合同》,约定将某超市一层的一平面面积租给范**进行生鲜销售,结算方式为月结:次月15-20日对账,7-5个工作日打款。
2020年6月30日,经范**与河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双方对账,河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欠范**2-5月货款416273元未结,但范**多次向河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索要所欠货款,均被其负责人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至今仍未将该笔款项支付给范**,范某无奈,经朋友介绍求助于宇昊律师事务所。
案情分析
宇昊律师事务所的案情分析师在认真听取当事人介绍以及查看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后,迅速将案情汇总上报。
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联营租赁合同》,河北宇昊律师事务所的合同纠纷主办律师团队进行研讨后认为河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已经严重违反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研究明朗后,主办律师为当事人范**精确计算出河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应返还的货款金额,以及所需补偿的违约金,并出具了一份详细的证据清单帮助当事人进行搜集准备。
诉讼请求
当事人采纳了我所律师的建议,同时主办律师为当事人精确计算出了应得的欠款及利息资
当事人采纳了宇昊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主办律师的建议,提出合法的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16273元,逾期利息1580.7元(自2020年7月15日起按照LPR利率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审判
本案由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受理,在宇昊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律师团队的证据整理帮助下,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
1.2019年12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联营租赁合同书》。
2.2019年12月15日被告出具的质保金收据一张。
3.2019年12月23日被告出具的租金收据一张。
4.在2020年6月30日被告给原告的欠条一张。
法院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
法院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销售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支持原告请求被告给付销售货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最终判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范**销售货款416273元;
二、被告河北***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范**逾期付款利息(按照欠款416273元及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期间自2020年7月15日至欠款付清为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亮点
本案是一起合同纠纷的案件,被告方拖欠当事人四十余万元货款,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付。
宇昊律师事务所合同纠纷的律师团队为当事人提出合理合法的诉讼请求,并为当事人出具了详细的案件证据清单,并协助当事人进行证据收集。最终诉讼请求被法院全部支持,尽全力为当事人追回应得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