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09:58:05来源:法律常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单位)关于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意见》(闽人社文〔2019〕234号),经研究,现将《宁德市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宁德市委政法委员会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宁德市教育局 宁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宁德市司法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德市总工会
宁德市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 宁德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6月18日
宁德市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实施意见
为积极构建和谐劳动人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十一部门(单位)关于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意见》(闽人社文〔2019〕234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重大转型时期,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人事制度改革持续推进,劳动者维权意识逐步增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随之增多。充分发挥协商、调解的基础性作用,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对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做好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机制的重要保证;是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把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工作机制,促进我市劳动人事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
二、加强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
(一)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预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工作方针,建立劳动关系动态监测预警和定期分析研判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重大集体争议事件。加强舆情的监控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注重信息的沟通共享和整体联动,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以案说法、送法进企业、仲裁公开庭、仲裁建议书和司法建议书等形式,提高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意识,主动履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义务。推动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民主管理、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等制度,保障和发展职工民主权利,有效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加强用人单位内部人文关怀。用人单位要切实转变经营管理观念,把关怀职工、调动其主观能动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特别要做好职工心理疏导工作。以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宁委发〔2016〕7号)为指导,以非公有制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为抓手,按照《福建省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规范》要求,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形成用人单位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要加强管理人员培训,提高管理人员素质,促进人性化管理。要充分发挥企联和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积极作用,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管理,提高内部管理水平。特别是工商联常(执)委企业和商会组织理事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三)全面落实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履行预防劳动人事争议的主体责任,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全面遵守劳动人事、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严格执行工时管理、休息休假、劳动保护、职业病防治、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等制度。要切实维护职工经济权益,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要依法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规范用工管理。
(四)建立对话沟通制度。企业要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通过和职工开展经常性、制度化的对话沟通,化对抗为对话,化被动处理为主动预防。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特别是在分流安置职工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通过民主程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特点的单位内部人事争议预防机制。切实发挥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
(五)推动建立协商解决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广大职工的法制教育,不断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法治意识,形成企业依法管理、职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鼓励和引导劳动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指导用人单位完善协商规则,建立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健全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六)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用人单位应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最大程度地吸纳职工参加工会。切实发挥工会组织的职工利益代表者和维护者作用,依法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参与民主管理;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参加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参与突发劳动人事争议的处理,协助妥善处理职工群体性事件,及时了解和反映职工诉求,做好职工情绪疏导工作,引导职工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
(七)建立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控预警机制,加强欠薪风险预警。各地要建立健全劳动关系监测、预警、挂钩帮扶、部门联动四项制度,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制度,加强就业登记、社保、劳动监察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基层组织作用,及时掌握辖区企业支付工资、劳动用工等信息。建立欠薪预警信息通报制度,人社、市场监管、税务、人民银行、供电、供水等单位及时通报和共享欠薪预警信息,及时发现、监控和处置企业拖欠工资行为,减少因欠薪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或极端事件。充分利用现有电子政务网络,整合政务服务资源与数据,依托福建省劳动监测预警和智慧就业大数据平台建设,实现事前预警和实时报警,及时发现并化解欠薪风险隐患。
(八)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地要狠抓各项根治欠薪长效制度措施,加强定期调度和督促检查,在创建“无欠薪项目部”活动的基础上,推动数字化“无欠薪项目部”工作。进一步完善企业工资支付各项制度,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督查落实在建工程项目实名制管理、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农民工工资应急保障金、突发事件处理、施工现场维权公示牌、欠薪预警等治理欠薪长效机制,规范施工企业用工管理和工资支付行为。
三、完善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体系
(一)健全多层次调解组织网络。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原则,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托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同级工会、司法所等组织建立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乡镇(街道、社区)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平台设置“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窗口。各地要重点推进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上和已建工会的企业设立调解组织。指导推动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重点在争议多发的制造、餐饮、建设施工、商贸服务以及民营高科技等行业和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建立调解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园区商会、乡镇(街道)商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推动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建立由人事部门代表、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法律顾问等组成的调解组织。积极引导争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切实提高基层调解组织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要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统计备案制度,建立专业性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加快推动形成市、县(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调解为中坚,企事业单位调解和行业性、区域性调解为补充的“大调解”体系。要进一步完善劳调组织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五位一体”调解机制,逐步实现程序衔接、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服务平台运行效率,使调解平台成为仲裁机构案前调解争议的主渠道,减少当事人维权成本和仲裁机构办案压力。
(二)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各类调解组织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专兼职调解员,乡镇(街道、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调解组织可通过调剂事业编制、政府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等多种途径,充实调解员队伍。争议案件易发、多发的园区、乡镇(街道、社区),应配备1-2名专职调解员。要鼓励企业人力资源、法务、工会干部参与调解工作。要拓宽调解员来源,积极吸纳律师、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调解组织建立和完善调解员选聘、业务培训、工作考评等管理制度,建立调解员分级培训机制,积极组织调解员参加培训,培训考核合格的,统一发放调解员资格证,逐步实现调解员持证上岗。
(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按照“谁主张谁设立谁保障”的原则,人社、工会、企业要主动设立人民调解组织,并向当地司法行政备案。人民调解委员会要依法将劳动争议纳入调解范围,充分发挥遍布城乡、网络健全、贴近群众等优势,积极开展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劳动保障法律咨询和法制宣传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员调解劳动争议的业务培训,提高其调解劳动争议的能力和水平。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已设立的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加强对调解书的规范制作,提高规范调解的能力,保证依法调解。
(四)鼓励多元力量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发挥各自的组织优势,培育发展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参与多元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支持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鼓励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其他社会组织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
(五)建立健全调解工作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鼓励调解组织、调解员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按照《福建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调解组织及其人员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表彰奖励。
四、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裁审衔接机制
(一)发挥仲裁优势。仲裁机构要贯彻调解优先原则,坚持调解为先的办案方针,实行立案前、立案后、庭审中、庭审后、送达前“五步调解工作法”,提高仲裁调解结案率。落实一裁终局规定,提高终局裁决适用比例。建立健全集体争议快速仲裁特别程序,通过先行调解、优先受理、经与被申请人协商同意缩短或取消答辩期、就近就地开庭等方式,实现快调、快审、快结。推广巡回仲裁庭、派驻仲裁庭和流动仲裁庭建设,为当事人提供便捷服务。
(二)加强调裁衔接。建立健全调解组织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的工作联系制度、重大集体争议报告制度,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调解成功的案件,调解组织要引导当事人进行仲裁审查确认;调解不成的争议案件,要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仲裁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建立仲裁员定点联系调解组织制度,落实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调解协议仲裁审查确认等制度,积极开展调解员业务培训。
(三)加强调审衔接。调解组织要主动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导,协助人民法院调处劳动人事争议。健全劳动人事争议特邀调解制度,吸纳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或调解员成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接受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开展调解工作。鼓励和支持调解组织在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等部门设立调解工作室。促进建立调解前置机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专业调解等诉前解纷作用。加强调解司法确认工作,探索建立司法确认联络机制,推动司法确认全面对接调解线上平台,实现司法确认快立快办。
(四)加强裁审衔接。切实发挥司法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健全完善仲裁与诉讼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机制长效化、受理范围一致化、审理标准统一化。建立定期联席会议、案件信息交流、联合业务培训、裁审统计分析等制度。定期联席会议可开展法律热点研讨、裁审观点交流和裁审衔接机制建设,并形成会议纪要供仲裁、审判参考。鼓励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建立信息互通技术平台,供双方进行案件信息交流。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建立集普法教育、诉前调处、劳动仲裁、司法裁决、维权服务、帮教关爱等功能为一体的劳动者法律维权基地,实现“一站式”维权。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解决资源配置、平台建设、监督考核等重难点问题;纳入提升社会依法治理能力、推进平安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切实履行好指导、规范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等职责,发挥好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规范发展的职能,定期研判劳动人事争议矛盾纠纷化解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加强对调解工作的领导,帮助解决遇到的实际困难。人社部门要发挥在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主导作用,承担牵头职责,制定完善规章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并对本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及时拨付资金。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健全劳动人事争议法律援助机制,规范律师在争议调解代理中的执业行为。教育、卫生等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本系统、本行业和所属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柔性化解改革和管理中出现的争议,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促进事业单位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国资委要积极引导和督促出资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和工作机制。工会、企联、工商联要发挥职责作用,引导支持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指导企业依法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争议解决机制,教育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部门间要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互动有力、运转高效的联动机制。
(三)完善应急调解机制。各地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建立纠纷排查机制,要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定期进行劳动人事关系矛盾排查,每季度开展一次本地区的劳资矛盾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定期将排查情况上报给上级人社、司法等相关部门,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和问题及产生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将调处责任落实到责任人,及早介入,限时调解,切实发挥用人单位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在预防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方面的作用。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控机制和集体劳动人事争议应急调解机制,发生集体劳动人事争议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部门和单位及时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引导当事人进入仲裁程序。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和网站,大力宣传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中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用人单位关爱劳动者和劳动者奉献用人单位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强化责任抓好落实。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做好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实施意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要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做到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要求,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不断提高认识,改进工作方法,转变工作作风,总结探索预防和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办法,积极培育、推广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为促进我市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来源: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ND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