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0:33:42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中工网
2018年王某入职于上海思致公司,担任生产采购总监职位。2020年6月12日因个人原因,双方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办理离职手续。2020年6月18日,思致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王某出具《员工薪资的确认书》,记载其入职日期、工号、离职日期,并确认截至王某离职之日,薪资、报销款如下:2018年十三薪、2019年十三薪、2019年12月工资、2020年1月工、2020年2月工资、2020年3月工资、2020年4月工资、2020年5月工资、2020年6月1日至12日工资,合计(税前)288,025.28元,报销款10,874.40元。
案情简介
后思致公司未支付上述款项,王某诉至上海市某区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思致公司限期支付王某工资288,025.28元、报销款10,874.40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应当支付差额部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等为证据直接向本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律师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适用3年诉讼时效。此情况下,无需经过劳动仲裁的前置程序。
从以往案例来看,工资欠条的证据不限于字面上必须要有欠条二字,也包含《员工薪资的确认书》之类的证据材料。但需注意的是,普通民事诉讼的案件受理费与诉讼标的额有关,劳动仲裁的受理费是免费的。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的工资金额较高,案件受理费也不是一个小的数目,这需要劳动者先行支付,所以有时这也是一个需要劳动者考虑经济问题的维权途径。(据《劳动报》报道 文 唐律 摄 贡俊祺)
责任编辑:尹文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