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1:48:05来源:法律常识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许恺玲
2013年对于高某某来说,是至今也不想回忆的劫难。2013年7月高某某刚经历了结婚的甜蜜,却在当年12月乘坐丈夫驾驶车辆外出时发生事故导致高位截瘫。从此之后生活无法自理的高某某独自承担伤痛的折磨,还面临了婚姻的背叛。接连的打击让高某某对生活失去希望,幸好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助力,让高某某得到应有的赔偿,重拾生活的信心。
和丈夫外出遇车祸,妻子高位截瘫陷苦难
高某某2013年7月与金某某登记结婚。2013年12月12日,高某某乘坐丈夫金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高某某高位截瘫,经鉴定为一级伤残,丧失完全劳动能力。交警大队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丈夫金某某与对方车辆驾驶员吕某某各占50%的责任。
2014年高某某向吕某某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50%的赔偿责任。丈夫金某某代理高某某办理了相关赔偿事宜、领取了赔偿款项,但却对高某某隐瞒了赔偿款的数额,将部分赔偿款占为己有。高某某出院后不久,丈夫金某某以“外出打工”为由将高某某送回其父母家中,后又以做生意为由多次要求高某某向其提供周转资金的。
因高某某系创伤性四肢瘫,脊柱损伤,双手手指功能受限,胸以下知觉及运动功能丧失,大小便完全没有知觉,所有生活起居均需父母帮助完成。其母因长期照顾高某某,脊柱出现严重劳损。同时高某某还承受着神经疼、神经痉挛等其他并发症的折磨,每月均需支出高额的治疗费、康复费。迫于无耐,高某某与金某某协商,两家轮流照顾她或由其承担部分费用。但自此金某某不再接听高某某及其亲属电话,并四次提起离婚诉讼。身体上的病痛,婚姻的背叛使高某某陷入了绝望,一度失去了活下去的勇气。
申请法援来相助,保障受援人合法权益
为了自身合法权益,高某某申请法律援助,日照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高某某的援助申请后,指派山东周智律师事务所张颖律师、马淑君律师为其代理人。两名援助律师多次上门了解案情,帮助调查、搜集证据。
律师分析,本案虽仅涉及高某某及丈夫金某某两人,但却存在多个法律关系。基于夫妻之间扶养关系,因交通事故侵权而产生的人身赔偿损害法律关系;因无权占有人身损害获取的赔偿款而产生的财产损害之法律关系;虽三个法律关系之间具有一定事实上的关联性,但并非同一事实,诉讼标的也非同一或同类,不能合并起诉,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分别提起诉讼。
其次,夫妻双方负有的相互扶助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的权利。高某某为一级伤残,丧失完全劳动能力,根据高某某每月的医疗费、康复费、生活费等,结合高某某的每月的工伤补偿,确定高某某的确已达到需要扶养的程度。扶养费标准结合双方的收入水平、实际支出、实际负担情况确定,主张范围可以包含之前已发生的及后续将要发生的费用。
导致高某某截瘫的交通事故虽已发生6年,但交通事故诉讼时效问题,应从被侵权人治疗结束损失确定之日或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自事故发生后,高某某一直持续治疗,损失未最终确定,故诉讼时效应该不能成为对方抗辩的理由。关于夫妻之间是否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的问题,承办律师查找了相关法律规定、指导案例、学术研究等大量资料,分析确认侵权之债,不会因双方之间尚存在的夫妻关系而消灭。
通过多次研究讨论,承办律师决定依法向金某某提起扶养费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三起诉讼。
结束名存实亡婚姻,受援人拿到应得赔偿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的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高某某高位截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不能自理,已达到需要金某某扶养的状况。作为丈夫的金某某依法应当对高某某尽扶养义务,但金某某却将其将送回父母家中,与其分居生活,且多次提出离婚诉讼,未尽到扶养义务。高某某基于身体状况及每月大量医疗费、康复治疗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丈夫金某某给付扶养费,包括分居期间已实际发生的费用、起诉之日至高某某恢复自理能力之日止的扶养费。2019年6月4日代理人代其向金某某提起扶养费纠纷之诉。2019年7月30日,法院判决金某某支付高某某各项费用93149.5元,并自2019年5月起每月支付高某某扶养费900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高某某因交通事故获得的赔偿款801405元,属于高某某的个人财产。因高某某高位截瘫,基于家事代理金某某代办、代领了交通事故赔偿、工伤赔偿,但却对高某某隐瞒了真实的赔偿数额,将交通事故赔偿款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支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代其向金某某提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之诉。2019年11月20日,法院判决金某某返还高某某342743.72元并支付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侵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交通支队已认定事故金某某、吕某某各占50%的责任,高某某对事故不负责任。
事故后,高某某已向吕某某主张了其应承担的50%侵权赔偿责任;基于与金某某的夫妻关系,事故发生后高某某未向其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但高某某出院后不久,金某某就将其送回娘家,侵占了高某某的多项赔偿款。在高某某多次表示生活艰难的情况下,仍未对其进行相应的扶助与关怀,且多次提出离婚诉讼,未履行作为丈夫的扶助义务。据此,2019年6月4日代理人依法向金某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之诉。2019年8月5日法院判决金某某赔偿高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67669元,护理费10913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20年7月,金某某第四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考虑双方之间的婚姻已名存实亡,感情已彻底破裂。2020年9月在法官的主持下,金某某与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离婚。考虑金某某的实际履行能力,高某某同意金某某分期履行三起案件判决的赔偿款,调解协议签订之日金某某已支付高某某40万元人民币,剩余部分分期履行。至此,高某某的委托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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