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2:12:16来源:法律常识
沈阳网、沈报融媒讯(记者崔严)2020年1月21日上午9时30分,新民市人民法院对刘某甲、郭某某、丛某某等14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依法公开宣判。被告人刘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000万元。其余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至3年不等刑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群众、新闻媒体记者及被告人家属旁听庭审过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今,被告人刘某甲长期纠集“两劳”及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刘某甲为领导者、组织者,郭某某、李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吴某、孙某某、曲某某、明某某等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开发楼盘期间,通过暴力拆迁、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获得土地及建筑施工许可、肆意掠夺、毁坏国有资产等方式,多次实施肆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迅速攫取了数亿元的资产,并以此为经济基础,支持其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期间,该组织购置了镐把、胶皮棍等作案工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成员支付工资,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给组织成员分发“劳务费”;为涉案人员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时提供取保候审保证金、支付赔偿款。该组织在沈阳市某区开发的项目及周边地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长期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房地产公司为依托,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多次实施暴力拆迁行为,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肆意毁损公私财物、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残害群众,侵占国家、集体财产。为维系犯罪组织的存续,被告人刘某甲通过为组织成员发放报酬、提供工程、予以利益等方式豢养、笼络组织成员。该组织具备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四个基本特征,可以认定以被告人刘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成立。被告人刘某甲作为组织的发起者、决策者以及最大的获利者,对整个组织及其运行、活动起着决策、指挥、协调的重要作用;被告人郭某某明知被告人刘某甲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积极参加,并在被告人刘某甲的授意下,指挥其他被告人实施了强行拆迁损毁他人财物、殴打他人的行为,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作为刘某甲实际掌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明知被告人刘某甲实施的行为属违法犯罪行为,仍然积极参加,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孙某某在刘某甲妹妹刘某乙的直接指使下,具体实施了抢占詹某某施工工地、设备、原材料的行为,系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被告人丛某某、郎某某、王某某、付某、吴某、曲某某、明某某等人明知被告人刘某甲实施的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仍然参加并共同具体实施了强行拆迁、损毁他人财物、殴打他人的行为,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各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此外,各被告人具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又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被告人曲某某、李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该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程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程某、刘某当庭认罪悔罪,对于认定全案的犯罪事实起到关键作用,依法从轻处罚;王某某、郎某某等被告人供述部分犯罪事实,依法酌情从轻处罚;丛某某、付某等被告人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本案系以刘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系列犯罪,依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对在征地拆迁、工程建设等领域中的黑恶势力予以严厉打击的总体要求,为消除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各被告人在本案中所处的地位、作用,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深挖整治“百日会战”中省扫黑办督办的典型涉黑案件。为依法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庭审前,新民法院为7名被告人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实现了刑事辩护全覆盖;组织召开庭前会议,解决管辖、回避、排除非法证据等程序性事项,制定庭审预案并多次组织合议庭进行庭审演练,提高庭审效率。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质证,充分保障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相关证据发表意见及辩护等诉讼权利。庭审中,多数被告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当庭认罪悔罪。旁听人员也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庭审,深刻认识到黑恶势力犯罪的危害,切实感受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迫切性和必要性。
今年是扫黑除恶深挖根治的决战决胜年,沈阳法院将在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持续保持对黑恶势力犯罪高压态势,以一鼓作气攻城拔寨的决心和“宜将剩勇追穷寇”的勇气,坚决把黑恶势力打深打透,不获全胜绝不收兵。下一步,沈阳法院将继续通过公开庭审活动、集中宣判涉黑涉恶案件等方式,充分展示扫黑除恶战果,进一步营造强大舆论声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