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3:04:55来源:法律常识
这是一个14人的诈骗团体,1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款和担保为名,虚构借钱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钱款并予以私分。
案情简介
2018年6月初,被告人张某文、张某明、王某在与庄某某合作放贷过程中,产生诈骗庄某某钱财的故意。上述三被告人经事先商量,决定寻找人员充当借款人及担保人,通过编造虚假借款事由,提供虚假担保方式向庄某某借款,获得钱款后进行瓜分。
其中,被告人王某负责通过中介寻找人员假扮借款人、担保人;被告人张某文、张某明在被告人王某找到借款人、担保人后联系庄某某办理放贷事宜;被告人李某洋、陆某侠、蔡某波作为中介负责联系借款人、担保人;被告人张某、刘某、张某刚、张某春、宋某红、吴某等8人充当借款人,被告人张某、郭某彬等8人充担保人。
2018年6月14日至7月2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文伙同被告人张某明、王某、李某洋、陆某侠、蔡某波、刘某、张某刚、张某春、宋某红、吴某、张某等人,在宿迁市泗洪县、经济开发区等地采取上述方法,先后8次从庄某某手中骗得人民币共计14.65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某文、张某明、王某参与作案8次,涉案数额均为14.65万元;被告人李某洋参与作案4次,涉案数额7.85万元;被告人陆某侠参与作案3次,涉案数额6.8万元;被告人刘某、张某、张某刚、郭某彬均参与作案1次,涉案数额均为2.55万元;被告人蔡某波、张某春、宋某红、吴某、张某均参与作案1次,涉案数额均为1.7万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刘某、张某春、郭某彬、宋某红、吴某、张某、张某刚、陆某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文、王某、张某明、李某洋、蔡某波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陆某侠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张某文、张某明、王某、李某洋、陆某侠、刘某、张某、吴某、郭某彬、宋某红退赔被害人庄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蔡某波、张某、张某春、张某刚退赔被害人庄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文、张某明、王某、李某洋、陆某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蔡某波、张某、刘某、张某春、郭某彬、宋某红、吴某、张某、张某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文、张某明、 王某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六个月不等,部分人判拘役刑,罚金一万元到三千元不等。
严惩不贷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