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3:10:07来源:法律常识
股权转让纠纷,在24类纠纷中排名第一。
股权转让合同由民事主体自主签订,因股权转让的商事属性,股权转让行为不宜视为单一的民事合同行为。
尤其是在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中,需重点考量:
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情况、受让人对公司的了解情况、受让人参与公司活动等情况。
常见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有两种:
受让方未按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转让方要求解除合同;转让方未按约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受让方解除股权转让合同。
解除股权转让合同的特殊性在于,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对股权转让合同能否解除有重大影响。
因为在股权转让合同未解除前,受让人可能已经参与到公司经营活动中,股权转让合同已经开始履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交易关涉诸多方面,尤其是在股东变更登记已经完成且公司经营多年的情况下,动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对于公司内部经营管理及外部交易行为的稳定均会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解除权行使更为严格。
在股权转让中,受让人一般自合同生效后实质享有股东身份,比如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股东会会议、日常管理等活动。
但如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完毕,受让人参与公司活动后发现与自己的期望不符,可能引发纠纷。
即受让人以未办理工商登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股权转让款。
此时如从单纯的民事合同角度判断,似乎转让方未及时办理股东、股权工商变更手续已构成违约。
但叠加商事行为的逻辑后,还需判断迟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受让人已经实质享有股东权利时对交易安全的影响、转受让方利益平衡的影响等多个方面。
综上,解除股权转让合同需从民事行为和商事行为综合判断,而非就合同论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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