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16:22:26来源:法律常识
涉嫌虚开发票罪,金额2500多万元,为何不起诉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1〕Z21号)
1.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0年间,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伙同马某甲(已起诉)、马某乙(另案处理),在本市海淀区以北京A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名义,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8022份,价税总金额共计25965293.4元。
2.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并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3.实务体会
本案当中,刘某某被认定为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且刘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该条的规定,从犯有两种情形:一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二是起辅助作用的从犯。那么,在虚开发票罪案件中,哪些行为是起次要作用,哪些行为是起辅助作用的呢?
1.1.裁判规则:明知他人虚开发票注册空壳公司仍放任并提供帮助,系从犯
1.2.案号:共青城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2刑初13号
1.3.裁判理由:……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等人提起犯意并直接虚开、宣传及出售牟利,应认定为主犯;被告人洪某某明知他人为虚开发票注册空壳公司仍放任并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1. 裁判规则:负责提供虚开发票的相关信息,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2.2.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2018)桂1281刑初332号
2.3.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邱某某、韦某某犯虚开发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第四、第五起共同犯罪中,邱某某负责网上联系开票人、向开票人提供开票信息打印发票,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韦某某负责提供虚开发票的相关信息,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3.1.裁判规则:受他人指使,完成开票、资金流转等行为的,系从犯
3.2.案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刑初39号
3.3.裁判理由:……在被告人王某某、侯某某、黎某某共同犯罪中,王某某提起犯意,提供开票资料并支付报酬,指使侯某某等帮其开票,起主要作用;侯某某、黎某某均受指使分别完成开票和资金流转等行为,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在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共同犯罪中,王某某提起犯意、提供开票资料并支付报酬,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某按照王某某的要求虚开发票,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
在被告人王某某、吴某某共同犯罪中,王某某提起犯意、并具体实施虚开发票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某帮助完成发票、相关资料的传递及转款等行为,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关键词】何观舒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发票罪 从犯 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