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债权债务的区别是什么,执行中冒出新债权人

时间:2022-09-27 15:50:06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却冒出新的债权人,要求参与财产分配。检察机关收到“债务可能虚构”的反映后迅速介入调查——

400万“借款”确实有猫腻

“感谢检察官识破虚假诉讼,为公司讨回了公道。”2019年伊始,某物资公司的负责人给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检察官发来短信。

债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虚构400万元借款以稀释债权,经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依法提请抗诉,这起虚假诉讼案经法院再审后改判,债权人合法债权得以维护。

突然冒出新债权人

“怎么这么巧,周利敏欠我们公司的880万元案件正在执行,又冒出了欠周俊东420万元的新债务?这笔新债务很可能是为了逃债而虚构的,请你们一定要好好查一查。”2017年3月,物资公司负责人到检察院反映。

因周利敏逾期不还借款,物资公司将其诉至法庭。2016年5月,法院判决周利敏向物资公司支付880万元及相应孳息。很快,该案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开始执行周利敏的财产。此时,新债权人周俊东出现,于2016年6月向法院起诉周利敏归还借款。他出具了周利敏向其三次借款共计420万元的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等证据,周利敏也承认借款。2016年9月,法院判决周利敏向周俊东支付420万元借款。按照法院判决,债权人按比例受偿,物资公司的债权被稀释。

“单从案卷上来看,没有发现周利敏和周俊东借贷纠纷案存在问题。你们是否误判了呢?”审查了案卷文书,承办检察官说。

“为了追回这笔880万元的债款,我们公司历时7年、打了3场官司,其间周利敏就有‘老赖’行为,还曾因为虚假陈述及伪造证据被罚款10万元。”物资公司负责人说。

在周利敏与周俊东借贷一案中,物资公司不是当事人,无法对案件申请再审。此外,没有虚假诉讼的相关证据,公安机关也无法立案侦查。无奈之下,才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虚假诉讼浮出水面

为厘清案件事实,承办检察官仔细审查卷宗。纠纷本来是物资公司和周利敏的男友吴某之间的,但吴某败诉后不履行判决,向周利敏无偿转让了880万元以逃避执行。法院判决撤销吴某无偿转让行为后,周利敏仍不返还,物资公司只得提起代位权之诉,向法院请求判令周利敏向物资公司给付880万元及相应孳息。在代位权诉讼案进行时,吴某和周利敏伪造证据,谎称周利敏已将880万元返还给吴某,法院对二人的虚假陈述及伪造证据等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分别罚款10万元。原来周利敏以前就有“老赖”行为。这次会不会是故技重施?

“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虚假诉讼之所以能够得逞,关键在于缺少有效的识破机制和审查程序。”承办检察官表示,“由于司法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被动性和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谋性,按照一般审查程序,法院往往难以在短时间内查实虚假诉讼案的真相。”

为了还原此案真相,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案件事实。案卷文书显示,周利敏一共向周俊东借款420万元,2015年底借了2次,共20万元,2016年5月23日再借了4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两笔借款都是周俊东通过银行转账形式汇入周利敏账户。

“借条容易造假,但是银行流水账造不了假。”承办检察官决定对周利敏和周俊东的银行账户进行一次细致检查,并着重对两人5月23日的银行流水账及对手账进行审查。

从周利敏账户入手,承办检察官仔细梳理400万元的资金流向。历时一个多月,承办检察官跑了20多个银行营业点,终于发现了其中确实存在猫腻。借款当日,该案中的400万元借款先由借款人蒋某账户转账至周俊东,周俊东再转给周利敏,随后周利敏再转给吴某,紧接着400万元被分成两笔资金,流转了4个人的账户后,最终基本全数回到蒋某账户。果然是一场“精心设计”的逃债骗局。据此,承办检察官初步确认周利敏与周俊东涉嫌利用蒋某、吴某等8人的农业银行账户走账400万元并制造虚假借款凭证。

2017年5月,宜兴市检察院将周利敏、周俊东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罪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抗诉后再审改判

“周利敏是我表姐,她向我一再保证不会出事,我才帮她走账,然后再到法院进行起诉的。”经过审查,周俊东交代了与周利敏互相串通,伪造借条、虚构债权债务关系以帮助周利敏逃避他人债务的犯罪事实。2017年8月,公安机关对周利敏网上追逃,随后周利敏投案自首。

“周利敏与周俊东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利用虚假证据的行为,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当事人行为属虚假诉讼,应予纠正。”2017年11月6日,宜兴市检察院启动民事抗诉程序,向无锡市检察院提请抗诉。随后,无锡市检察院作出抗诉决定。2018年6月7日,无锡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判,周利敏向周俊东支付借款20万元及利息,驳回周俊东其他诉讼请求。

刑事方面,周利敏因涉嫌虚假诉讼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周俊东同样以虚假诉讼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唐文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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