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0:35:35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梁家俊律师,王幼柏婚姻家事团队律师
房屋对于每个普通家庭而言都是非常重要的财产,在日常生活中往往很多问题也都因房屋的使用、买卖而产生。一旦夫妻离婚涉及房产问题,能否分割或者如何分割都是很多当事人关注的重点。
一般情况下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那么出售房屋时就需要两人共同签名确认。但是,如果夫妻一方为了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在办理房屋出售的各种手续时伪造了另一方的签名,有的甚至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突然毁约反悔,那么违约责任应该由夫妻双方承担还是伪造签名的一方承担呢?接下来我们通过两则简单的案例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男女双方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在县城全款购买了一套房屋用于出租,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婚后双方感情一直不温不热,不久后男方便打起了小心思,准备私自将房屋变卖,然后转移售房款。但是,就在男方找到了合适的买家,而且买家都已经按约支付了首付款的时候,房屋因政策影响升值了。男方听到这个消息之后心里既开心又担心,开心的是房屋涨价了,担心的是在隐瞒妻子的情况下卖的,男方左思右想最终还是决定毁约。买家见男方迟迟不肯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遂将夫妻俩起诉至法院,要求退回购房款。
女方得知被起诉的消息后十分震惊,真的是“人在家中坐,锅从天上来”。女方认为,自己没有在任何文件上签字,也并不知悉男方擅自出售房屋的行为,以此抗辩自己无需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认为,男方伪造女方签名并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女方并无出售房屋的意思表示,所以由男方个人独自承担违约责任。
如今在许多大城市,房屋的出售程序非常严格,如果一套房屋登记在夫妻两人的名下,基本上不可能被一方擅自出售,所以上述情况已经比较少见了。但是还有另外一种情况,若夫妻俩商量决定卖房,但是在卖房的过程中闹离婚,随后对房屋的出售产生了不同意见。如果起诉到法院了,违约责任该如何分配呢?
我们引用上述的案例,男女双方共同协商决定卖房,但是在卖房的过程中夫妻俩闹离婚了,双方对是否继续卖房产生了分歧。男方坚持将房屋卖掉分钱,女方则坚持以后离婚分家起码还能有另外一套房屋可以生活,所以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此,女方还换掉了房屋的门锁,并且明确向买家表明自己不会再配合履行合同义务。买家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夫妻俩承担赔偿责任。男方辩称自己是愿意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赔偿责任应当由女方独自承担。最终法院判决男女双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本次诉讼系由于女方个人原因而引起,俩原告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另案处理。
在实际中,买家在交易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忽视审查标的物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风险,后续若夫妻之间爆发矛盾,买家很有可能无辜“躺枪”,从而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从夫妻的角度去出发,只要是没有离婚,无论是谁去承担违约责任,最终都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去偿还,因此,夫妻之间的最终责任分配问题则留到离婚纠纷中去处理较为适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