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1:39:30来源:法律常识
荔浦县青山镇的陈某,因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经荔浦县司法局向桂林市司法局报告, 桂林市司法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撤销假释建议书》, 经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撤销假释。
2018年10月15日,由荔浦县公安局执行、荔浦县司法局协助对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收监关押。
一、十三年牢狱多次减刑获假释
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0月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故多次得到依法减刑
。
2015年2月16日经中院裁定,对罪犯陈某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假释考验期限从2015年2月16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
2015年2月自行到荔浦县司法局青山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二、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走上违法路
2018年5月3日,青山司法所组织全部社区服刑人员参加集中教育学习,陈某未按规定时间报到且对待工作人员态度恶劣,为此荔浦县司法局给予第一次警告。
2018年5月15日,荔浦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通知其5月16日到县司法局报到,陈某拒绝报到并在电话中辱骂工作人员,荔浦县司法局给予第二次警告。
2018年5月23日,荔浦县司法局副局长、局长助理与县检察院监所科领导在司法所工作人员陪同下一起到陈某家里走访,陈某态度恶劣,情绪激动,扬言要把全部人杀光,荔浦县司法局给予其第三次警告。
县司法局长听了情况汇报后,根据“教育、改造、挽救”的方针,进行帮助教育,于2018年6月11日,局长带领分管副局长和社矫股长买油和米,亲自到陈某家里走访慰问,询问其生活工作情况,陈某情绪非常激动,将工作人员赶出家门,陈某拒不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教育。
2018年6月23日,陈某未经批准擅自越界到梧州市蒙山县,荔浦县司法局给予其第四次警告。
2018年9月19日,在荔城镇荔柳路碧桂花园2栋2单元车库内盗窃汽油,被荔浦县公安局以荔公行罚决字(2018)008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行政拘留5日。
综上,陈某多次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最后,荔浦县司法局向桂林市司法局汇报情况,由桂林市司法局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陈某的假释建议。
三、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收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本院2015年2月16日作出(2015)桂市刑第402号对罪犯陈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二、对罪犯陈某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三年八个月零十天。
社区服刑人员陈某没有好好珍惜在社区服刑的机会,忘记其在社区服刑期间还是罪犯的身份,没有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和法律法规,没有认真悔罪、积极反省,最终重回高墙内。通过此案,我们可以得知,在社区服刑要积极遵守司法行政机关的各项监督管理规定,不做任何违法的事情,将可以依法解除社区矫正,顺利回归社会。相反,如果漠视规定,不遵纪守法,必将承受由此带来的惩罚。
社区矫正相关规定: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第八十七条【缓刑、假释收监条件】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的;
(六)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