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1:48:28来源:法律常识
周林彬
周林彬向记者解释民法典。
“‘以民为本’是我国民法典最闪耀的特点,民法典顺乎民意,获得高票通过,反映了党中央‘以人民为中心’的治国理念。相比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民法典总则编将民法的第一调整对象由财产关系变为人身关系,在分则编进一步设立‘以民为本’的诸多具体制度与规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惠民生、顺民心、保民利的伟大法律工程。”谈到刚刚由全国人大高票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山大学教授、广东民商法研究会会长周林彬给予了高度评价,他同时也向记者进一步举例解释了民法典颁布对人民生活影响的方方面面。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 武威、张丹
民法典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执行,同时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事法律将废除。依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之前民法判决没执行的,民法典不能追溯;而之前民商事法律没有规定的,则按民法典规定判决执行。
夫妻共同债务须“共债共签”
周林彬表示,民法典编纂是一项民生工程,涉及公民从出生到死亡的各个日常生活事项,甚至还涵盖了胎儿阶段和个人死后的权益保护,可谓与民生大小事息息相关。
周林彬举例,如今“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夫妻关系随着女性社会地位的提升和经济地位的独立逐步淡出大众视野,但也带来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等新的法律难题。在实践中,夫妻一方因另一方不当消费或经营失败而背负巨额债务的事件时常发生。对此,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设立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夫妻双方人格独立、地位平等的肯定。“这也就是说,假如夫妻对另一方的债务不知情、且不参与时,该债务就属于一方债务,不需要由夫妻双方来承担。”周林彬说。
小区公共区域收入应归业主
小区业主与物业的纠纷近年来屡见不鲜,周林彬说,民法典物权编对完善小区物业管理方面做了许多新规定,如规定小区公共区域产生的收入归业主共有,规定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询问有及时答复的义务,规定物业公司不得采取停止供应水、电、热、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规定业主大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等,促进了业主和物业之间良性关系的发展。
居住权不能交易、转让、继承
周林彬认为,民法典的编纂同样是一项民心工程,“民心虽颇为朴实,但绝不普通,如何能将人民的心声通过立法变成现实,是立法者的一道难题,对此民法典有不少立法创新。”
“民法典物权编设立居住权,就是一大立法创新。”周林彬表示,居住权是适应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后城乡居民“以房养老”等需要新设立居住权的制度创新,明确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登记后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让人民切实享受稳定的生活居住环境。
“居住权早在十多年前制定物权法时就提出来过,但当时并没有写进物权法中。居住权属于物权的一种,需要向相关部门登记,因此假如有人购买该物业,在相关部门过户时就能查到房屋有无居住权人居住。要明确的是,居住权是不能被交易、转让和继承的,同时该房屋在居住权人居住期间不能进行交易。在实际生活中居住权常见,在私有和公有房屋均可设立居住权,如官员住的官邸也不可以被交易、转让、继承。”周林彬说。
高空抛物不再让所有住户共担责
而对于普遍受关注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问题,民法典同样也有立法创新,它将侵权责任细化为加害人责任、物业管理者责任、职能机关主管责任和建筑物管理者责任。周林彬介绍:“这就意味着当高空抛物找不到具体加害人时,以往是所有住户都要共同承担责任,而现在,如果找不到加害人,则追究职能机关、物业管理方、建筑物管理方的责任,住户就不承担责任了。因此法律的出台就将倒逼物业部门、职能部门加强小区安全管理。”
外甥也可继承舅舅财产
民法典继承编也有立法创新,比如扩大个人财产法定继承范围(如被继承人兄弟姐妹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与方式(增加录像录音的遗嘱方式),这些都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顺乎民意的制度安排,周林彬说:“这意味着,外甥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继承舅舅的财产。而在以往的顺位继承规则中,外甥不作为舅舅的法定继承人。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对我国家族文化传统的发扬,并适应我国城乡居民个人财产日趋增加且对财产继承需求多样化的现实需求。”
人身权优先于财产权
我国民法典的另一个创新之处将以自然人(公民个人)人身权为主的人格权单独设编。周林彬介绍,人格权编除了对公民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具体权能规定之外,还明确了隐私权的内涵,明文禁止侵害私人的生活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并对性骚扰、器官捐赠、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个人肖像提出了具体法律解决方案。“相比于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法典将民法的第一调整对象由财产关系变为人身关系,明确人身权优先于财产权,体现了我国‘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 周林彬说。
明确和保护公民财产性收入
周林彬还认为,民法典的编纂是一项民利工程。“民富则国富”,城乡居民占有与使用各种动产(如有价证券)与不动产(如土地),创造各类财产性收入(非工资性收入),是城乡居民致富的一条必由之路。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需要为人民群众在具体经济活动中增加各种形式的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因此,民法典在确立与保护人民财产性收入方面有诸多立法创新。
周林彬举例,在农村,民法典物权编将关于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政策法律化,新设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出租和抵押规范,有利于通过扩大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并促进农村城镇化建设。
而在城市,在以往担保法、物权法和合同法框架下,担保、保兑仓交易、所有权保留等被称为“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类型由于缺乏法律明文规定,其法律效力、责任承担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周林彬说,如今,民法典合同编和物权编明确“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非典型担保合同的合同效力,规定了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或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物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在依法优先受偿的条件有效,“解禁”了流押或流质条款,此举维护了人民对市场交易秩序的合理预期,也释放了人民对金融创新的有效动力。
周林彬解释,“非典型担保”在现实生活中有以物抵债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在民事活动中有“趁人之危”之嫌。但在商业活动中,像为了降低成本以物抵债,就成为了营业行为,不能一概而论。
周林彬表示,中国的民法典既姓“民”也姓“商”,“民商合一”。传统西方的民法典主要是针对市民社会、家庭生活的法律,但在中国民商合一,特别赋予了民法典市场经济基本法的职能,加入了一些商事规范。“民法典在当代中国更多地承担了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制度功能。” 周林彬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