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2:24:50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本离婚律师在北京市昌平区法院代理男方的结发妻子从“小三”处成功争回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套房产。案情大致是:2000年10月,男方与女方在北京市昌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0年,男方认识了第三者。2012年,男方打算购买一处位于昌平区的房产。由于担心自己有朝一日会和妻子离婚而该房产将会被作为离婚财产予以分割,所以男方和情人商量,打算自己实际出资,但以第三者的名义同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办房产证时也只写第三者一个人的名字。后婚外情被妻子发现,迫于压力,男方向第三者提出分手,第三者虽然同意分手,但却坚称该房产是自己的财产。得知该房产的情况后,妻子顿感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损害,于是委托本律师向昌平区法院提起房产所有权确认纠纷诉讼。
庭审中,本律师主要围绕该房产的出资情况及男方与第三者的婚外情关系进行举证,凭借给开发商的汇款记录及全部购房税费的出资记录,清晰地证明了购房的全部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男方显然无权擅自处分这些钱,更不能违反公序良俗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小三”买房或以侵吞夫妻共同财产为目的借用“小三”名义购房。面对这些出资证据,第三者只得承认该房只是其代男方持有,目的是在男方与妻子将来离婚时让妻子无法分割该房。
既然案件事实已经全部查明,我方胜诉已成已无悬念。最终,昌平区法院认为男方以“小三”名义购买的房产,从支付意向金、定金及正式房款等均由男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实际出资者为男方及其妻子,该房屋理应为夫妻二人所有,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判决确认该房屋属于男方与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小三”则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