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8 23:15:30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12月16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制定了《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意见七部分,共计三十个条文。意见从总体要求、制度的定义和适用条件、合规考察的启动程序、合规计划的提出、合规计划的考察、合规考察后的处理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该意见的制定和实施无论是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保护,还是对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均意义重大。
谈起合规不起诉,在2020年10月23日,北大法学院陈瑞华教授为浙江三级检察院授课,题目为《企业合规对相对不起诉制度的探索》,陈教授就曾指出,检察机关探索合规不起诉的两种模式:一是 检察建议模式,对涉案企业进行不起诉的同时,发出检察建议,在检察建议中写入合规整改要求,要求企业限期整改。二是 合规考察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对涉案企业进行初步合规考察,对有合规意愿的企业责令交出合规整改计划,做出考察决定,根据考察结果,决定是否起诉。
笔者学习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制定的《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后,认为该意见有几大亮点也是刑事合规的难点、焦点,这里归纳如下与大家共同分享。
焦点一:刑事合规后应该如何处理?
针对合规期满,如何对企业作出处理,意见明确指出:涉罪企业合规考察期届满后,检察机关应当听取行政监管机关对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评估的意见后,结合具体犯罪情况提出合规建设的评估意见;涉罪企业按要求完成合规建设,在考察期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一般应当对涉案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对确需提起公诉的,应当建议法院对涉案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从轻、减轻处罚。
同时对于拟作不起诉决定的合规考察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进行不起诉公开审查。公开审查时,应当邀请行政监管机关、参与合规考察的的律师、会计师、税务师等专业人员参加,全面审查涉罪企业的合规建设情况。有被害人的案件,应当通知被害人参加。公开审查时,允许公民旁听;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可以根据案件需要或者当事人的请求,邀请有关专家及与案件有关人员参加;经检察机关许可,新闻记者可以旁听和采访;对涉及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案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派代表参加。
针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该企业违规行为应该如何处理的问题,意见指出: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行政监管机关,由行政监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如此,意见对于涉案企业的司法处理与行政处理进行了很好的衔接。
焦点二:哪些企业可以进行刑事合规?
针对企业刑事合规的范围和条件,意见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适用刑事合规的主体条件,意见指出:企业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人口、带动当地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商誉、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符合现行产业政策或未来产业发展趋势;其经营状况影响所在行业、上下游产业链及区域竞争力;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系该涉罪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核心技术人员等对经营发展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均可以适用刑事合规考察制度。
对于企业适用刑事合规考察制度的案件的范围,意见规定须满足如下条件:涉罪企业、人员系初犯、偶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涉罪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主要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有被害人的案件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涉罪企业须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涉罪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补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涉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案件,除要求具备前款所列条件外,涉罪企业应按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求足额缴纳环境资源修复相关资金或已恢复原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具有自首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用合规考察制度。
对于不适用刑事合规考察制度,意见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毒品犯罪、虚开发票和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涉黑涉恶犯罪的;未经国家或省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或金融活动,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应当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造成人员伤亡的; 社会负面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 涉罪企业以犯罪所得作为主要收入和利润来源的; 涉罪企业不接受合规考察的。
焦点三:如何启动刑事合规?
意见指出: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案件,涉罪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接受考察承诺书。
检察机关应当自企业犯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案件是否适用合规考察制度进行审查,并向涉罪企业、行政监管机关征询是否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可以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涉罪企业、行政监管机关均同意适用的,应当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不应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或涉罪企业、行政监管机关不同意适用合规考察制度的,检察机关应按照一般刑事案件处理程序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在对涉罪企业决定适用合规考察制度前,检察机关还应当听取侦查机关、调查机关、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企业合规的考察由检察机关会同有关行政监管机关共同进行。
企业应当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向检察机关和行政监管机关提交合规计划。
合规计划应针对企业涉嫌的罪名,对于引发犯罪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规章制度、人员培训等问题和漏洞进行全面梳理,通过制定完备的合规管理规范、构建有效的合规组织体系、健全合规风险防范及违规应对机制等方式,在制度上有效防止犯罪再次发生。
焦点四:刑事合规考察的期限是多久?
对涉罪企业的合规考察期为三个月以上五 个月以下,自检察机关作出合规考察决定之日起计算。
焦点五:刑事合规考察对于羁押和查封措施有何影响?
意见指出,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案件,对于被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经审查认为采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适用合规考察制度案件,对于已查封、 扣押、冻结的企业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在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相关行政、刑事处罚措施可以执行的条件下,可以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焦点六:合规计划如何考察?
涉罪企业在合规考察期内,应当每个月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报告合规计划执行情况,同时将执行情况抄 报行政监管机关。
在合规考察期内,由检察机关对企业的合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考察。检察机关可以就涉罪企业在合规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行政监管机关进行会商,由行政监管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考察建议。
焦点七:针对不同的犯罪,考察机关和考察内容有何区别?
对涉嫌污染环境罪企业的合规考察, 由检察机关与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围绕涉罪企业的合规计划,着重考察涉罪企业关于减少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改进污染防治设施、环境应急监控预警、环境损害评估修复等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推动涉罪企业强化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对涉嫌破坏自然资源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围绕涉罪企业的合规计划,着重考察涉罪企业关于封堵漏洞、改造治理、完备手续、赔偿损失、生态恢复、提高技术水平和资源利用率、强化自然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平衡企业发展与资源合理开发等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
对涉嫌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 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着重考察涉罪企业关于质量首负责任制、产品“三包”、缺陷产品主动召回、工业产品质量企业自我声明机制、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等制度的建立与落实情况,推动涉罪企业强化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鼓励其建立先进的质量管理办法。
对涉嫌走私犯罪企业的合规考察, 由检察机关与涉罪企业注册地海关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围绕涉罪企业的合规计划, 督促涉罪企业完善进出口业务流程,确保申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和规范;严格要求涉罪企业按照规定期限保管会计账簿、销售记录、进出口单证等有关资料,定期自查自纠,并建立完备的内部审核机制;督促涉罪企业通过完善进出口业务人员培训机 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控体系和合规体系,保证通关和贸易的合 规性。必要时,考察机关可以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就涉罪企业货物进出口合规体系建立情况出具专业结论。
对银行业和保险业涉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银行保险业监管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督促辖区内银行保险机构对案件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认定并开展问责,完善内部审计监督、纪检监察、巡视巡察机制;协助涉罪企业在考察期内建立完善的外部举报、信访、投诉、审计、监管检查、舆情监测等渠道,及时发现银行保险机构业务运行漏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对地方金融组织涉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督促涉罪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监督机制,健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经营行为;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方式,严格监控企业资金来源和运用,加强对涉罪企业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的监管,有效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
对涉嫌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税务机关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围绕涉罪企业合规计划,考察涉罪企业是否存在欠缴税款、滞纳金及罚款情形,复核企业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是否符合税收规定,经营活动中发票的使用管理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是否有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行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法有效性。
对涉嫌商业贿赂、扰乱市场秩序犯罪企业的合规考察,由检察机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完成;考察机关应结合部门职责权限,督促涉罪企业建立完善防止商业贿赂、虚假广告、串通投标等犯罪的内控制度,协助企业建立内部举报、企业自查等机制,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律师介入。
意见中对于刑事合规焦点、难点内容的论述,远远不止笔者所归纳的上述七点,意见所涉内容翔实、亮点频频、实操性强,其制定和实施势必会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预防民营企业违法犯罪,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健康成长,真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意见的实施目前虽只限于辽宁,但其必然会影响至全国,这对于律师的辩护工作将产生重大影响。如何更好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如何面对企业刑事合规春天的到来,这是刑事辩护律师当下需要思考和努力的。
作者简介
曹德全律师,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级合伙人
大成刑事委员会理事,大成刑辩学院程序化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学术委主任、刑事部副主任、管委会委员,河北省律师协会涉黑恶犯罪辩护及代理委员会秘书长。擅长企业刑事合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恶犯罪的辩护和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