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16:51:04来源:法律常识
“因你在取保候审期间伪造证据,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现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没收你所缴纳的两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近日,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在办理一起经济犯罪案件时,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詹某提交了一份个人交易明细,经检察官审查分析发现该交易明细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矛盾。随即检察官对詹某进行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詹某承认这份交易明细,系个人通过修图软件伪造的。
犯罪嫌疑人詹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伪造证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城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公安分局出具《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检察院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通知书》,由公安机关没收犯罪嫌疑人詹某的两万元取保候审保证金。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取保侯审与刑事拘留、逮捕一样,都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非“取保了事”,取保候审仅仅是变更了强制措施,并不代表刑事案件的了结。法律不是儿戏,取保候审也不是法外之地,在法律面前没有手段可言,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规定,配合检察机关审查,违反法律规定,必定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