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0:28:22来源:法律常识
徐州铜山,一女子向他人借款5万余元,眼看无力偿还竟然“以身相许”,没想到刚一个月又闹起了离婚,究竟是“真爱”还是“骗婚”,双方各执一词。
这名女子名叫小莉(化名),面容姣好,开一家童装店。2019年初,小莉在店中偶遇比她大12岁的小陈,两人相互吸引,交往日渐频繁。小莉因为经营不善,欠了不少外债,她于3月份的时候找到小陈借钱还债,被爱情冲昏了头脑的小陈直接转给刘莉1万元。随后2个月,小陈陆续借给小莉共计5万余元,小莉写了一张51000元的欠条。
这期间,两人关系迅速升温,小莉也看丈夫愈发不顺眼,于6月中旬和丈夫离婚。
7月中旬,小陈先后四次转给小莉44500元,小莉拿到钱后都去还债了。小陈的大方,让小莉动了心思:他收入稳定,对自己非常爱慕,对自己也很大方,干脆以身相许,这样他的钱就是自己的钱,欠的债也不用还了。两人于7月底结婚,此后一个月,小陈多次转账给小莉合计34500元,并在七夕节那天,为了表心意,直接将51000元的欠条还给了小莉。
然而,小陈的真心并未换来小莉的真心。婚后仅一个月,小莉和小陈分居,并以死相逼要求离婚,后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一半财产。
那么本案中妻子是否能够平分丈夫的财产?婚前债务是否会因结婚而消除?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上述案例中,一方面小莉与小陈结婚仅一个月,双方共同时候时间较短,可以认为没有建立成熟稳定的夫妻感情,另一方面,小莉与小陈结婚在主观上是为了免除婚前已经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债权债务并不因为债权人和债务人登记结婚而消灭。那么小莉和小陈共同生活的一个月期间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以提供分割。与此同时,小陈在将婚前成立的债权凭证借条还给小莉也是出于希望双方能够共同生活的初衷,在法律关系上属于附条件的赠与。
综上,本案中,小莉不能因为主张离婚而平分小陈婚前的个人财产,夫妻双方婚前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也不会因为登记结婚而直接消灭。故此,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双方离婚,51000元为个人借贷,44500元作为不当得利,共计95500元由小莉返还。
【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债务已经履行;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