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1:13:43来源:法律常识
承办律师 江苏道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晓菲 孙建美
【导读】 甲按协议向乙提供的丙公司账户投资加入合伙后,乙未按约履行,甲要求乙退款,对方却提出甲应找丙公司。周晓菲、孙建美律师提出甲向丙公司付款是基于甲乙之间的协议,乙未按协议履行义务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负退款或者违约赔偿责任,最终法院支持甲全部请求。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法理清晰,有效驳斥对方当事人的狡辩,依法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AAAA年A月A日,甲、乙双方签订《战略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支付AA万元成为乙的“合伙人”,在约定范围内通过乙加盟的线上平台合作从事亲子项目、亲子商业运营项目等内容;乙对甲提供:(1)B万元平台消费券;(2)亲子项目所需产品供应商的对接服务;(3)亲子项目工作技能培训和运营指导。
《协议》签订后,甲按照《协议》的约定,向乙提供的前述线上平台账号支付了AA万元,但乙一直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甲向乙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要求乙退款。乙则提出甲应该向线上平台开办人申请退款。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返还AA万元。
乙的律师答辩,甲、乙双方因为《协议》产生了合作法律关系,基于此合作关系,乙也向线上平台投入了相应的资金。甲、乙双方各自向该线上平台投入相应资金的行为,是甲、乙双方合作的具体模式。如果现在甲想收回自己的投资,甲只能向该线上平台的主办单位丙公司提出。为此,乙的律师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甲支付AA万元的线上平台账号是丙公司开设的,并据此要求法院认定,甲是向丙公司开设的线上平台账号支付了AA万元。
甲咨询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答复甲,因为甲支付AA万元的线上平台账号是丙公司开设的,所以,乙及其律师要求甲向线上平台开办人申请退款的观点,根据法律关系进行分析,是很可能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甲感觉乙及其律师的观点纯属强词夺理,但是,自己又无法从法律方面否定乙及其律师的观点,遂又向我们的律师咨询,自己应该如何处理自己遇到的问题。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线上平台账号是丙公司开设的,这确实是事实。但是,据此就认为“甲想收回自己的投资,甲只能向该线上平台的主办单位丙公司提出”,这种认识并不一定就是正确的。因为,虽然线上平台账号是丙公司开设的,但是,据此就将甲向此账号支付了AA万元的行为,认定为“甲是向丙公司汇款”,这显然存在一个问题,即如果这样认定,“甲向丙公司汇款”就成了无因之果。所以,抓住这一逻辑要点,根据甲陈述的涉案事实,从法理上,应该是可以对乙及其律师的这一观点,依法进行反驳的。
甲委托我们的律师帮助其反驳乙及其律师的前述点并依法处理本案。
具体承办本案的周晓菲律师和孙建美律师认为:乙及其律师的前述观点之所以纯属强词夺理,但还能对他人起到相应的误导作用,其根本原因是他们用“或然性”偷换了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具备“唯一性”。具体地说,就是在证据可以证明多种内容的情况下,将其中的某一种内容,刻意地引导人理解为唯一的内容。
据此,周晓菲律师和孙建美律师向法庭提出了自己对本案的法律认识和法律观点,从而彻底地改变了因乙及其律师的狡辩,而给甲带来的诉讼困惑。
首先,周晓菲律师和孙建美律师向法庭提出了这样一个观点,即:法庭应当高度注意,如果按照乙及其律师的观点,“甲向丙公司汇款”就成了无因之果,这个问题是法庭不能不给予关注的。
由于此观点合理合法,法庭认可了周晓菲律师和孙建美律师的这一观点。正是因为这样,周晓菲律师和孙建美律师顺利地为依法驳斥乙及其律师的狡辩,找到了正确的切入点。
随后,周晓菲律师和孙建美律师向法庭提出:
1、“甲向丙公司汇款”的本意或者说是原因,显然是由于甲、乙之间签订了涉案的《协议》。此《协议》足以证明甲、乙之间合作法律关系的存在。
2、《协议》以及甲、乙之间合作法律关系的存在,毫无疑问地说明,针对《协议》以及甲、乙之间合作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甲、乙之间应该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3、既然甲、乙之间应该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是什么呢?显然,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具体记载于涉案的《协议》之中并体现为甲、乙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
根据具体记载于涉案的《协议》之中并体现为甲、乙双方履行协议的行为,乙也向线上平台投入了相应的资金,是乙履行《协议》的行为,“甲向丙公司汇款”更是甲履行《协议》的行为。现在,甲、乙之间因为履行《协议》发生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毫无疑问应该根据《协议》的约定,来分辨和认定本案的是非曲直。
依据《协议》,甲履行了《协议》义务后,乙应该对甲提供:(1)B万元平台消费券;(2)亲子项目所需产品供应商的对接服务;(3)亲子项目工作技能培训和运营指导。但是,甲履行了《协议》义务后,乙完全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协议》义务。所以,由此认定,乙针对《协议》违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4、虽然《协议》并没有对乙不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协议》义务应该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约定,但是,由于“甲履行了《协议》义务后,乙完全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协议》义务”,所以,《协议》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该认定为乙负有全部责任。
5、因为《协议》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该认定为乙负有全部责任,所以,乙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将甲向乙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要求乙退款,理解为乙因为完全没有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协议》义务而导致《协议》之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乙应当对甲由此受到的损失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也是对甲要求乙退款一种法律理解。
综上所述,甲要求乙退款或者说赔偿损失,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乙及其律师发现,周晓菲律师和孙建美律师向法庭提出的前述有关本案的法律认识和法律观点,已经彻底改变了本案的诉讼走向,遂又以“表见代理”[指被代理人(本案中为乙)的行为足以使第三人(本案中为甲)相信无权代理人(本案中为乙)具有(丙公司的)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而与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的代理]为由,提出,乙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法律特征,乙的行为后果应当由丙公司承担的辩解。
对此,周晓菲律师和孙建美律师反驳,“表见代理”的法律理论运用到本案中,应该是甲主张丙公司应该对乙的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乙主张甲应该向丙公司主张权利。因此,乙及其律师引用“表见代理”的法律概念进行诡辩,不是乙及其律师对“表见代理”的法律概念尚需要进一步作正确的理解,就是乙及其律师再次偷换“表见代理”主体的一种狡辩。
【案件处理结果】 法庭判决支持了甲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