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1:19:00来源:法律常识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一) 《刑法》规定
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 本罪与他罪的界限
第一,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贩卖毒品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其毒品交易的牟利性,这是与容留他人吸毒罪的根本区别。行为人无论是提供场所、吸毒器具,还是提供毒品,只要是与其他吸毒人员之间没有毒品交易行为,就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否则就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与贩卖毒品罪数罪并罚。
第二,区别容留他人吸毒罪与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是行为人为自愿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场所,而后者是行为人通过引诱、教唆、欺骗的手段使原本没有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产生吸毒念头并吸食毒品。
(一) 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构成本罪,一般应以牟利为目的作为主观上的必要要件。
(二) 主体方面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三) 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亲戚朋友或由其指定的其他隐藏的场所,一般则是行为人专门为吸毒者准备的某种比较固定的场所,如利用住宅、居所或租赁他人房屋让他人吸毒,饭店、宾馆、咖啡馆、酒吧、舞厅等营业性场所的经营、服务人员利用经营性场所容留他人吸毒;航空器、轮船、火车、汽车的司机管理人员利用交通工具让他人吸毒;等等。至于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次数、人数以及提供时间的长短,均对本罪的构成毫无影响,即不论容留几人,也不论容留了几次,以及多长时间,都可构成本罪。
(四) 客体方面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容留他人吸毒,主要指的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开设他地下烟馆或变相烟馆的行为。但近几年来,某些宾馆、饭店、舞厅也成为吸毒的场所,导致吸毒人数上升,因此,必须对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的行为予以严厉惩处。
(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2017)
七、容留他人吸毒罪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四个月拘役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 一次容留三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2.二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3.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4. 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5.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6. 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量刑起点为一年六个月。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次数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增加二个月刑期;
2. 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人次,增加三个月刑期;
3. 二年内三次以上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每增加一次,增加三个月刑期;
4. 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除已确定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之外,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二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
2. 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3.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1.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减少基准刑的10%-40%;
2. 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的通知(2005)
第八章 容留他人吸毒犯罪的量刑原则
第二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的,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两个以上酌定从重情节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未达到三次以上或三人次以上,具有上列情形的,亦可以按照本条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章 财产刑适用标准
第二十五条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
(一)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一般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五万元以上;
(三)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三万元以上;
(四)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的,一般并处罚金二千元,每增判一年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罚金增加二千元;
(五)判处有期徒刑不满一年、拘役或者管制的,一般并处罚金一千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