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1:29:10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和丈夫王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融洽并育有一女。后因工作关系夫妻之间矛盾不断加深,于2015年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协议,女儿给张某抚养,王某按月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
起初双方还能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开始拒绝王某对女儿进行探视,后因长期见不到女儿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过法院执行人员的苦言相劝下,最终张某还是同意让王某进行探视,让父女俩“破镜重圆”。
律师看法:
探视权案件的执行一直以来都存在许多困难,当事人行使探视子女权利的长期性、反复性与人民法院执行警力的有限性和执行案件的有期限性存在矛盾。探视权的执行,不像其他权利能够一次性执行完毕,而且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对彼此都抱有很大的敌意,常常不能很好的执行探视权。
探视权的执行难点:
(一)缺乏相应的法定执行措施。探视权不能像传统权利,无法用传统的执行措施来开展执行活动,也不能对被探视的子女采取强制措施,所以当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更多的是通过电话要求被执行人予以协助;
(二)探视权约定内容不清。由于双方对于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没有进行具体的约定,法院不能过多干预,在执法过程中就处于被动地位,无法有效的开展执行活动,只能等申请人明确探视内容后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有协助其探望子女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享有探视权的父或母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来讲,法院在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时候都会考虑到子女的想法:
1、进行人文教育。通过教育使其认识到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关系是不可分割的,不会因父母离婚而解除,争取对方主动配合履行义务;
2、训诫或拘留罚款。法官会对拒不履行义务的一方予以训诫,使其认识到父母的矛盾不应该由子女承担,并且合理的探视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有很大的帮助。若还是拒不履行,当事人会被予以罚款、拘留处罚,但考虑到子女的原因,通常不会采取拘留;
法律的权威性是强制执行的坚强后盾,但在情感和伦理的领域,在介入时应当谨慎、克制、回避。在强制执行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意愿,始终坚持保护未成年人子女利益最大化,保护未成年人子女身心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