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3:43:56来源:法律常识
哈尔滨市阳光企业(企业化名)于上个世纪90年代,在所有证件齐全的情况下建造了厂房进行生产。在当地经营二十余年并取得不错的经营口碑,在疫情期间还组织人员生产了紧缺的防疫物资。未曾料到,一纸《清障令》下发后,阳光企业就被有关人员强制拆除。
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发现本案属于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案件,起初当事人费尽周折却无法进入诉讼程序,王有银主任亲自拟定代理方案并出庭,迅速扭转了局面,代理意见被法院全部采纳,一审二审程序接连胜诉后,有关部门提起再审程序。而王有银主任在再审开庭中的代理意见极大的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已被高院所采纳,目前收到有利消息,高院已裁定驳回有关部门的再审申请。一审二审再审的接连胜诉,为委托人获取了极大的维权信心,更为委托人下一步赔偿、补偿奠定了夯实的基础。
01
案情回顾:河道掀开整理潮 合法厂房遭强拆
几年前,黑龙江省下发了《集中整治河湖突出问题的行动方案》。该方案下发后,本案防汛指挥部根据方案要求开始情况核查,对辖区内河道范围内纳入整治的建筑物、构筑物做了认定。哈尔滨市阳光企业(企业化名)属于本次清障的对象之一。一年后,防汛指挥部在哈尔滨日报刊登了《清障令》,要求阳光企业在接到《清障令》7日后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清理将被强制清除。随后,该防汛指挥部又下发了《清障通告》,称因其没有履行此前《清障令》的要求,现告知阳光企业于7日内自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逾期不清理将被强制清除。此后的,该防汛指挥部又再次通过报纸刊登《催告通知》,要求阳光企业三日内自行拆除。
此时,正值疫情期间,阳光企业正在生产大批量的防疫物资,在实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只得向有关部门提交了保证书,承诺宽限一段时间后,企业会自行组织拆除。几天后,防汛指挥部分两次将阳光企业厂房强制拆除。
02
圣运律师受委托 突破三关扭转局面
面对被强拆的厂房,当事人历尽周折维权却没有任何效果。后来专程赶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咨询。经过圣运律师的耐心分析,阳光企业当即办理了委托手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王有银主任团队律师制定代理方案时发现,首先在起诉的主体上就存在很大争议,多数法院认定根据《防洪法》的规定,一般主张设立该防汛抗挥部的行政机关为被告,由此导致了近年来类案一直在程序问题即被告是否适格上浪费大量司法资源,致使案件一直未进入实体审查。
本案起初,代理团队申请了政府信息公开但对于强拆行为的违法点并没有找到足够的依据。王有银主任在听取案件汇报后,发现本案与常规的河道治理,征收拆迁大有不同,随即指导办案团队随时调整代理方案。通过申请第二轮政府信息公开,发现该防汛指挥部并不具备行使强行清除行洪障碍物的法定职权。此外,根据水务局等其他部门以及被告主动提供的若干证据,该防汛指挥部尽管有两次登报的公告以及现场送达通知,但其实施强制拆除的行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属违法。针对强拆行为、《清障令》、《清障通告》,圣运律师协助阳光企业迅速提起了诉讼程序。
03
圣运律师唇枪舌战 招招破局
在一审庭审期间,双方展开了激烈的交锋。防汛指挥部认为,阳光企业的厂房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影响排洪泄洪系客观事实,按照法律规定属于阻碍行洪的障碍物。防汛指挥部还向法庭提交了谷歌地图,展示了河道清理整治范围的卫星图及总体平面图、局部图。
面对这些,王有银主任当庭逐一反驳。王有银主任认为,图片所运用的谷歌地图不具备中国合法审批的地图绘制资质,准确性无法得到我国测绘主管部门的认可,而且该卫星图、平面图等既未提交原始数据载体,也未提供委托相关测绘公司作出平面图及局部图的手续文件,因此违法使用谷歌地图所获取的证据来源、资质、内容、形式、效力均不合法。
除了推翻核心证据,在防汛指挥部所做出的《清障令》的认定上,他认为,相关建筑物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应当依据防洪规划予以确定,而本案防汛指挥部在实施强制拆除原告厂房后才收集一些不合法、不明确河道界限的图纸恶意认定阳光企业的厂房在河道管理范围,并以此为由强制拆除厂房的行为严重违法。从程序上讲,防汛指挥部在作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清障令》过程中没有告知阳光企业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以及申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
04
一审二审再审全胜!为委托人争取合法权益
本案一审判决完全支持了王有银主任及代理团队的观点。此后该防汛指挥部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依然认定该防汛指挥部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再审程序中,王有银主任针对防汛指挥部的观点逐一发表代理意见。
再审庭审中,针对行政机关认为其作出的《清障令》、《清障通告》属于行政命令,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的观点,王有银主任认为,程序合法是行政行为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为均应按照相应的法定程序进行。在一审二审程序中,圣运律师已经强调过,无论是否属于行政命令,案涉《清障令》、《清障通告》在作出程序上,都违反了程序法定的原则。
其次,王有银主任认为,仅仅通过简单排查就将厂房所在地纳入河道岸线范围内,认定其应该被整治本身就不合理。依据我国《河道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而阳光企业在此地经营二十余年都未曾有相关部门通知其所在被划为河道岸线,如今仅仅通过简单排查就认定该地被纳入河道岸线需要被整治,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目前,在圣运律师的介入下,阳光企业被强制拆除一案取得了重大进展,掌握了与实施拆除的部门协商补偿、赔偿的有利筹码,接连胜诉的局面也极大地坚定了委托人的维权信心。
我们期待下一阶段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阳光企业能够尽快取得圆满的维权结果,能为类似的企业征拆案件树立典型化的借鉴意义。圣运律师也会一直坚持,用优质的法律服务让每一个受理的行政案件成为一束法治的光,能为每一位维权路上委托人照明前进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