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5:43:56来源:法律常识
昨天,本律师在北京市怀柔区法院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终于结束。这起离婚案件从第一次起诉被驳回到第二次起诉到现在终于以调解方式结案,前后时间历经一年。其中双方最大的争议就是离婚房产分割问题,而围绕这个问题,本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甚至和怀柔法院的法官们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辩驳与讨论,并最终迫使对方作出了让步,成功维护了我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是调解结案,但调解的结果其实就是本离婚律师始终坚持的分割意见。该案的大致情况如下:
我的当事人(女方)是江苏省常州市人,男方则是北京市怀柔区人。男方大学法律系毕业后来到了常州市某区检察院工作,期间经人介绍认识了女方,后双方于三年前登记结婚。婚前,男方以45万元的价格在常州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其中贷款为15万元。婚后,女方在家人的资助下帮助男方一次性还清了贷款,而男方则将房产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共有。然而,事与愿违,本应美好的婚姻生活,却因为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性格及婚姻家庭观念相差甚远。结婚半年后,男方索性辞去了检察院的工作,独自回了北京,双方自此开始分居。既然夫妻感情破裂,女方便委托本律师于去年向北京市怀柔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获得上述房屋所有权并给予男方市场价值一半的补偿。由于是第一次诉讼,男方又出于迫使我方在财产上做出让步的目的确而拖延诉讼,为此表示不同意离婚,怀柔区法院便驳回了我方的第一次起诉。
半年后,本律师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既然是第二次诉讼,法院通常都会判离。于是,房产如何分割的问题变成了此次诉讼的焦点。本律师的要求仍然是获得上述房屋所有权并给予男方市场价值一半(本次诉讼时的市场价值为60万元,一半的补偿为30万元)的补偿。理由是:虽然原为男方婚前个人房产,但在婚后变更为共同共有,法律性质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既然是共同共有,那么在离婚时双方对该房产各拥有一半的财产权益。同时,该房产在女方居住地,根据方便生产、有利生活的原则,理应判归女方所有。而男方的分割意见则是:按照双方对涉案房产的实际出资比例,其中女方家人婚后资助的还贷金额10万元为对双方的赠与,所以男方对该房产的出资为婚前首付款30万元、婚前还贷5万元与婚后女方家人赠与用于一次性还贷的10万元的一半——5万元,共计40万元,而女方的出资仅为5万元,出资比例为:8:1。所以男方应得房屋补偿款为53万余元。
对于男方上述毫无法律根据的补偿计算方式,本律师并未在意。因为按照正常逻辑——房产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女方的财产所有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法院是不可能支持男方的。然而,接下来怀柔区法院法官们的做法却让我大跌眼镜。
首先是那位主审的男法官,这位法官在法庭上便对我方施压并宣称:“男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平均分是不公平的,要是能接以受8:1为基础的分割方案,我保证男方也会再做出适当让步。”对于这位法官的说法,本律师很是反感——堂堂法官怎么能无视赠与取得是公民获得财产所有权的合法方式呢?一句“不公平”就能取消法律对女方合法财产权的保护吗?于是,本律师当即反问了法官两个问题:1、不公平进而否定赠与效力的法律依据何在?2、假设男方婚前已付清全部房款,女方分文未出,但男方就是愿意在婚后把房产赠与给女方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现在闹离婚让你分割房产,你该怎么办?依据你的公平理论难道可以让女方净身出户吗?面对本律师的质问,法官当然无法作答,因为他的那套说法也和男方一样是毫无法律根据的!感到法官在偏袒男方,本律师对女方说了一句其实是让法官听的话:“如果法官如此分割,我将无偿继续帮你上诉,把官司打到底!”看到本律师不好对付,这位法官只好宣布休庭。
本应在休庭期间静待法院的下次开庭通知,而怀柔区法院的另外一位女法官却绕过本律师,直接打电话做起了我的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没了本律师这道关,那位女法官说话更是肆无忌惮,竭尽忽悠、打压当事人之能事,电话中完全是在毫无法律依据地胡说八道。之所以本律师如此说是因为我的当事人做了电话录音让我听。好在我的当事人充分信任本律师,严词拒绝了她的方案。
至此,法官们无计可施地又耗了两个月,在本律师的反复催促下只好通知于昨日继续开庭。男方终究是缺少法律依据,底气不足,经过一番法庭上的唇枪舌剑之后,男方最终让步同意了本律师的离婚房产分割方案,双方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房屋归我的当事人所有,我的当事人在15日内给予男方一半的房屋折价款30万元。案件至此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