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7:05:2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林某和姚某经亲戚介绍认识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小林。但在日常生活中,林某和姚某关系并不好,2018年,林某被单位辞退,从此林某变得性格愈加暴躁,经常醺酒,并在醉酒后采用暴力的手段殴打儿子小林。2021年1月,因小林和同学外出运动回家较晚,林某就对小林拳脚相加,导致小林身上多处受伤。小林的母亲姚某忍无可忍,将小林带回娘家,并在朋友的帮助下进行了报警,并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经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故裁定禁止林某对小林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该裁定自作出六个月内有效。
【律师论法】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本案中,林某作为小林的父亲,应当尽到相应的赡养义务,但林某在日常生活中时常对小林实施打骂,严重影响了未成年人小林的身心健康。故小林的母亲姚某帮助小林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经法院认为,林某对小林的殴打行为长期存在,构成了实施家庭暴力,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定。
【律师提醒】
我国法律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人父母应当用爱和耐心对待孩子,不能采取暴力的手段进行教育,危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