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起诉要找律师,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时间:2022-12-29 07:21:01来源:法律常识

我的一位当事人,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后,又被检察院决定逮捕。他自己在看守所度日如年,全家人也心急如焚。他的老母亲身患多种疾病,时常以泪洗面,担心此生见不到儿子出来;他的公司也因他的羁押而陷入经营困境,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作为他的辩护律师,我该如何以合法的手段把他给放出来?

他所涉罪名较轻,案件移送检察院时可以争取不起诉,到了法院也可以争取判缓刑。这两个节点只要我的意见被采纳,都可以把他放出来。但让人焦虑的问题是,他刚被逮捕,公安机关侦查还要一、两个月的时间;检察院审查起诉也需要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即便检察院到时做出不起诉的决定,他获得自由也要到两、三个月以后了。如果起诉了,即便法院判了缓刑,那他出牢房的时间便到三、四个月以后了。

远水救不了近火,我得想法子把他尽快放出来,于是我的眼前闪亮出了几个大字:羁押必要性审查。这是个很专业的法律用语,不仅一般人不理解其含义,甚至说了几遍都难以记准(可能有人会纳闷:鸡与鸭还有必要性审查这一说?)我向检察院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一周后,当事人走出了看守所。

羁押必要性审查这项规定,是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规赋予给检察机关的一项职权,也是赋予给律师及当事人的一项权利。若律师运用得当,对于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功进行“庭前辩护”,有着重大的意义。那么,羁押必要性审查依法应当向谁提出申请呢?从大的方面说,当然是向办案的检察机关提出。但具体向检察机关哪个部门提出,今年与去年相比,却有所不同。2019年12月30日之前,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向检察院的驻监所检察官提出,由驻监所检察官审查,若通过的话,便向案件的主办检察官提出不再继续羁押的建议,再由主办检察官作出是否放人的决定。但自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于2019年12月30日生效之后,律师便直接向主办的检察官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由主办检察官作出是否放人的决定。我认为,检察院这种职能的变化,在时间上是有利于当事人的,不仅中间少了一道程序,也因为主办检察官熟悉案情,有利于准确而及时的做出不再继续羁押当事人的决定。

其二,律师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在哪些阶段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依照法律规定,自从当事人被逮捕以后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理阶段,律师都可以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特别是近年来很多地方的检察院已经开始实施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捕诉合一”制度,更有利于检察官准确、及时地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从我的实务来看,在侦查与审查起诉两个阶段我皆有申请成功的案例,但在法院审理阶段没有提出过这方面的申请,亦不知能否申请成功。但无论如何,只要律师认为依法可以提出申请,并且有成功的可能性,就要去争取,绝不浪费了这项法律明文赋予律师与当事人的权利。

还有一个需要着重探讨的问题是:律师要基于哪些理据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成功的把握才会比较大?我的观点是,可以基于检察院逮捕当事人的理由来提。就是与逮捕时的理由相比较,哪些逮捕的理由已经发生了变化,不需要继续羁押当事人了,我们就把这些理由作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理由。

比如,检察院决定逮捕当事人的一个重要理由是,案件基本事实尚未查清,案件基本证据尚未固定。从逮捕的目的来看,保障公安机关顺利侦查、取证,防止案件证据被毁灭、伪造以及同案犯之间串供等是逮捕的主要目的之一。如果案件事实已经查清、案件基本证据已经固定了之后,逮捕的这个目的已经实现了,如果其他不再继续羁押的条件也成就,就没有必要再羁押当事人了。

由于侦查是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基本事实是否查清,基本证据是否固定,也会随着侦查的进展而发生变化。逮捕之后,公安机关会继续侦查,过一段时间,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可能已查清,基本证据也可能已固定,这个时候虽然案件尚未移送审查起诉,但律师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也有成功的可能。另外,当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律师阅卷后,发现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基本证据已固定,其他条件也成就的话,就应当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再比如,一些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中(故意伤害、损坏财物、诈骗等),被害人与当事人是否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是否谅解了当事人,是检察院作出是否逮捕或继续羁押的重要条件。当检察院逮捕当事人以后,如果当事人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个时候与逮捕时相较,案件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检察院当初作出逮捕当事人的这个条件已经不存在了,所以律师认为当事人依法可以不再继续羁押,也可以及时向检察院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建议检察机关不再羁押当事人。我在文首所说的案子,就是属于这种情况。

此外,逮捕的条件还有当事人是否有再犯罪的危险、是否有逃跑与自杀的危险、是否有其他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等,律师在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时,都可以一一予以说明或证明,对当事人不再继续羁押不存在这些危险。如此,申请成功的可能性就会增大。

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法律赋予律师及当事人的一项重要权利,也可以说是律师办案的“尚方宝剑”,不仅可以让当事人早日摆脱关押,重获自由(程序即惩罚,当事人长期关押后即便最后无罪也是一场灾难),也为以后的不起诉及无罪、缓刑辩护打下了基础。辩护律师一定要善于用好这把利剑,在一起起案件中践行这个制度,推动与促进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实施与完善。

作者|刘功武

2020/9/12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打官司 合同 刑事案件 甲方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找律师可靠吗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律师办理建设工程法律业务操作指引二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自己打官司是不是不用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