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8:01:30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4月17日,韩某入职北京某文化公司,从事媒体运营工作,每月工资13500元。
2020年年初,公司资金链出现问题,工资也从以前的按月发放变成两三个月才发一次,就这样一直到了2021年3月份,公司还欠着韩某6个月的工资没有发。
于是,韩某在2021年3月20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公司并不愿意支付。
韩某认为公司克扣工资的事实清晰,违法行为显而易见,而且还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那就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随即,韩某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补偿,但是事与愿违,只因自己在辞职过程中的一个小失误,让自己输掉了官司,失去了经济补偿金。
合计主张金额1215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某和公司均认可劳动关系在3月20日解除。
但公司称,韩某是以个人原因提出离职,不应该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当庭提交了韩某签字的离职交接表,在交接表中的“离职原因”一栏中,勾选的是“个人离职”。
韩某则称,确实是自己提出的离职,但是离职原因是由于公司拖欠工资造成的,但是公司的离职交接表中只有“个人原因”、“公司解除”、“合同终止”这几个选项,所以只好勾选了“个人原因”,同时,韩某提交了自己的工资流水,证明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
裁决公司只需支付拖欠的工资81000元,驳回了韩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韩某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与仲裁委同样的判决结果。
公司拖欠工资,是非常明显的违法行为,员工主动辞职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这一点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中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本案中,公司的确存在拖欠韩某6个月工资的事实,为什么从仲裁到法院,都没有支持韩某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呢?其实,败诉的原由还要从离职交接表上的“个人原因”,这四个字说起。
庭审过程中,公司提交的离职交接表上明确体现出,韩某是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并且签字认可,可这并不是韩某败诉的主因,重要的是,韩某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离职交接表上的固定选项,并不是自己离职的真实理由,也无法证明自己曾向公司告知过,离职原因是克扣工资。
相信有不少劳动者都因为犯了和韩某同样的错误,而丧失经济补偿金的。
员工离职的理由非常多,比如职业规划、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等,但只有以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理由辞职才能主张经济补偿金,但这并不代表,只要公司存在拖欠工资、不缴纳社保等违法事实,离职后自然就应该有经济补偿金,这其实是常见的法律认知误区。
劳动者想要主动离职获得补偿,除了要证明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事实外,还要在辞职时明确告知公司,自己是因克扣工资、未缴社保等原因离职。
告知的方式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当然,书面方式更利于劳动者留存证据,例如快递、微信、邮件等渠道向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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