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找什么律师,重庆巫山县律师辩护 拐卖妇女儿童罪认定

时间:2022-12-29 09:02:05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万某某。

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某犯拐卖妇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万某某与孙某某1(另案处理)商量约定一起从巫山拐卖妇女到江苏,由被告人万某某负责寻找拐卖对象、孙某某1提供路费。被告人万某某与孙某某1以帮其到江苏找婆家为由,在未告知被害人家人的情况下,将家住巫山县的被害人周某某1(1978年9月18日出生)、周某某2(1979年3月21日出生)、房某某1(1977年4月26日出生)经湖北省建始、宜昌、河南郑洲、江苏徐州等地,带到江苏省喻某某家。几天后,被告人万某某、孙某某1将房某某1以1400元的价格卖给附近村民黄某某为妻,将周某某2以2200元的价格卖给附近村民袁某某为妻。随后,被告人万某某、孙某某1将周某某1带至浙江省方某某家,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附近村民陈某某为妻。

被告人万某某拐卖周某某1等人后离开巫山到辽宁、内蒙古等地务工,之后又到新疆库尔勒生活。为了逃避公安机关侦查,万某某一直生活在外地,没有办理身份证。

被告人万某某因被他人举报,在新疆库被公安民警抓获,并因本案被巫山县公安局羁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万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周某某1、周某某2、房某某1的陈述;证人孙某某1、陈某某、王某某、周某某3、周某某4、房某某2、孙某某2、黄某某等人的证言;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的户籍证明、网上在逃人员档案、打拐办通知、公安民警侦查拐卖妇女案的介绍信、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被告人户口证明、万某某的前科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万某某伙同他人拐卖未成年妇女三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万某某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万某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应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判处。被告人万某某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依照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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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巫山县律师辩护 拐卖妇女儿童罪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是一种世界性犯罪。二三十年以来在中国大陆有愈演愈烈之势。尤其在贫困地区如云、贵、川等地和流动人口集中的发达地区如东莞、深圳、福建等地,此类犯罪长期猖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条文所列八种加重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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