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09:41:13来源:法律常识
前言:当事人总有几个问题频率之高,令人头皮发麻,如题就是其中一个经典问题。注册资本制下,原则上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无关,但也有一些情形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如抽逃出资、一人公司混同等。而作为实务中最“蠢”的情形应该“恶意注销”了,笔者就此进行探讨。
为了逃避债务,进行简易注销、虚构清算报告注销等方式真的不聪明,谨慎使用。
一、案例引入:(2021)浙0109民初21839号
(一)基本案情
构屋公司与钰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并于2020年11月11日出具(2020)浙0106民特1070号民事裁定书。法律文书生效后,钰匠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钰匠公司由孙静宇、李志海于2017年11月28日出资设立,设立时的注册资本5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孙静宇、李志海各自认缴出资250万元,将在2049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2021年1月8日,孙静宇、李志海作为钰匠公司创始股东,在公司尚未清偿完毕构屋公司债务的状态下即将钰匠公司注销,并在出具给市场监管部门的公司清算报告中承诺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若有债务,股东承诺按出资比例承担责任。现构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孙静宇、李志海承担钰匠公司的债务。
(二)裁判及理由
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孙静宇、李志海作为钰匠公司的股东,在钰匠公司存在未决债务的情形下解散并清算公司,二人作为公司股东应负担的出资义务,在钰匠公司进入解散清算时仍未到位。作为钰匠公司债权人的构屋公司有权要求二人在应缴出资范围内对钰匠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构屋公司要求孙静宇、李志海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钰匠公司应支付的货款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实际操作要点
(一)取证
1.委托律师查询或在已经起诉的案件申请调查令调取公司内档。
2.查找承诺书、清算材料。
3.收集手头债权已到期的证据。
(二)确认被告
1.清算组成员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 原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9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 承诺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20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三、恶意注销公司的其他责任与后果
(一)行政审批局可以撤销企业注销登记(如:通行审撤[2022]010号行政撤销决定书),撤销后仍可能列入违法失信企业。
(二)执行过程中恶意注销,可能导致变更被执行人,并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民事诉讼法》1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