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2:50:06来源:法律常识
民事纠纷经过诉讼、仲裁等程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之后,当事人可以通过执行程序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也可以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确立了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和解制度。执行和解属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执行和解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执行阶段的体现。
但是,《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不具有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需求和争议问题。笔者从实际操作层面,对《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如下解读。
一、执行和解协议的内容
当事人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以下内容进行变更:权利义务主体、履行标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二、区分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
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会对执行程序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救济途径上也有所不同。
总之,执行和解与执行外和解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是否想要和解协议直接对执行程序产生影响。即使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只要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一方提交另一方认可,就构成执行和解,执行程序中止。如当事人并没有想要执行程序中止的意图,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和解协议仅对双方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三、被执行人根据执行外和解协议,提出执行异议的处理
四、以物抵债,不作裁定
在执行程序中,虽然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但法院不会依据以物抵债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五、不属于“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但下列情形,不属于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
(一)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预期违约除外;
(三)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情形。
六、执行和解后的诉讼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执行程序中止,但在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针对履行和解协议、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和解协议效力等,需要另行提起诉讼。
(一)要求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另行起诉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执行法院受理后,可以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迟延履行、瑕疵履行,另行起诉
只要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就不能要求恢复执行。但是,对于履行过程中因迟延履行或者瑕疵履行,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主张赔偿损失。
(三)确认和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另行起诉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主张和解协议无效或可撤销的,应当通过诉讼程序认定后,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但被执行人提起诉讼,主张和解协议无效或者应予撤销的,不影响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七、担保条款
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担保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的约定,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不需要申请执行人另行提起诉讼。
如果申请执行人选择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担保条款依然有效,申请执行人可以在诉讼中主张担保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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