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18:35:52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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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害不在少于,轻的可能只是财产损失,要是严重的话那就会对人身产生损害。那么,汽车外观瑕疵是销售方欺诈吗,能要求赔偿吗?
网友咨询:2015年2月,李某在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在按照购车合同支付了15万元的购车款后,汽车销售公司向李某交付了车辆。提车不久后,李某发现车尾灯与朋友的同款车的尾灯外观有所差别,遂怀疑该车系被汽车销售公司维修过的事故车。李某认为汽车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更换,但汽车销售公司以汽车质量合格且已交付为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2015年3月16日,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购车合同,汽车销售公司退还购车款并赔偿其相应损失。
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吴钰雯律师解答:
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消费者对自己所购买的商品享有知情权,且不应承担对存在瑕疵的举证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李某作为消费者,其对于汽车在外观、性能等方面的了解明显不如汽车销售公司,汽车销售公司有义务向李某释明汽车在外观、性能等方面的信息。在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在明知汽车外观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隐瞒事实,将汽车销售给李某,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所以对在商品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作出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为了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商品提供者的一个警示。本案中,如若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成立,那么作为消费者的李某就有权利要求其赔偿损失。
吴钰雯律师解析:
产品损害的赔偿责任:
(一)涉及人身伤害的赔偿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32条规定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二)涉及财产损害的赔偿规定。
缺陷产品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产品质量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
依照中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可分为—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和缺陷产品的赔偿责任。关于一般产品质量的赔偿责任,该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照上述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规定给予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缺陷产品”的法定含义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吴钰雯律师,法学学士,中共党员,浙江峻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嘉兴市破产与清算专业委员会委员,荣获“2018年度嘉兴市律师先进个人”、“海宁市律师实务论文一等奖”等荣誉。2010年执业以来,恪守“厚德载物,精益求精”之所训,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重,擅长服务领域:破产清算重整、企业法律顾问、民商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