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20:45:10来源:法律常识
封面新闻记者 吴柳锋 见习记者 韩雨霁
一辆挂靠的大货车,行驶在雅西高速九襄镇附近,突然发生侧翻引发自然,车上价值16万元的蔬菜被大火烧得精光。这起事故,随后引发纠纷,托运方的这车蔬菜到底该谁赔?驾驶员、货车车主、还是被挂靠公司。19日,记者从成都市彭州法院了解到,经开庭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全由货车驾驶员赔付。
挂靠货车高速自燃 价值16万蔬菜损毁谁买单
19日,记者从彭州法院了解到,这起事故已事发两年之久。2016年4月15日,陈某与货车驾驶员小斌签订《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由小斌驾驶货车将一车蔬菜从攀枝花米易县运至成都彭州市。第二天,小斌驾驶的货车,行至雅西高速汉源县九襄镇路段时,车辆侧翻发生自燃,致使价值16万元的蔬菜全部损毁。
发生这一事故,陈某无法按约定交货,多方索赔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驾驶员小斌、货车车主古某和该辆货车所挂靠的物流公司全部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三方支付货物损失人民币16万元。
陈某认为,小斌是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发货前,曾与小斌签订了货物运输合同,其中明确约定:“乙方(小斌)在运输途中,必须安全行驶,若发生交通事故,货损、货差、货物丢失、腐烂等应由乙方负全部责任。”而古某为货车车主,货车同时还挂靠在物流公司,三方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签订运输合同 法院判驾驶员赔偿16万
货车车主古某经依法通知未参加诉讼,小斌所在的物流公司辩称,本案运输合同是小斌与陈某签订,并且货车的实际所有人为古某,车辆的运营支配权和所有权归古某所有,而非物流公司,因此小斌不是物流公司的驾驶员,不应该告自己。
彭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古某与物流公司为挂靠关系,小斌是车辆实际驾驶人,本案运输合同系小斌个人与陈某直接签订,该行为不能代表古某和物流公司。据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合同的相关约定,依法判决驾驶员小斌赔偿托运方人民币16万元。
承办法官宋姗说,挂靠车辆发生事故,常常出现责任划分不清的情况。本案中,小斌并非车主,且小斌与物流运输公司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其作为实际驾驶人,以自己的名义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上述签订合同并承运的行为不能代表古某和物流公司。从合同的相对性来说,本案运输合同的实际承运人应当认定为小斌,因此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由小斌个人承担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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