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20:25:37来源:法律常识
小白:蒋律师,公司对我的社会保险不办理,不足额、不及时缴纳,我要起诉公司补缴社会保险。
蒋律师:小白同学,先不要着急,我给你看一个案例。
(2018)苏05民终8805号案件中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规定中的“未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指的是用人单位从未给劳动者办理过社会保险手续。本案中,XXX公司为郑某缴纳了2006年3月至2016年1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而未缴纳2001年8月至2006年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郑某要求XXX公司赔偿因缴费年限不足产生的养老保险损失,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小白:也就是说,只要公司为劳动者办理过社会保险手续,就无法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权利。幸好我所在的公司从来都没有给我办理过社会保险手续,那我可以直接起诉公司吧?
蒋律师:别高兴的太早,小白同学,我再给你看一个案例。
(2014)苏中民终字第02677号中原审昆山市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的争议,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并非向用人单位主张损害赔偿责任,相关行政部门对此已经作出了裁决,现用人单位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结果、进行改判,该诉请根据法律规定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
小白:蒋律师,这是什么意思呢?
蒋律师:这就是说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与向公司主张因未缴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害赔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只能对因未缴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害进行起诉,不能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为主张进行起诉。
小白:那我没有损失,如何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呢?
蒋律师:《劳动法》第一百条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13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可以看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会保险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交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应该通过行政投诉的途径主张权利。但由于目前各地关于社会保险纠纷解决途径还没有完全统一,有些地方也可以通过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小白:可是我还听说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最多只能补24个月?
蒋律师:这是部分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一种理解,其中第20条有2年的期限规定,但现在多数观点认为社会保险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社会保险稽核),没有期限规定,不属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2017)粤71行终1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