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21:19:44来源:法律常识
委托报关公司“包税包证”进口废物的货主,通常会因为在4个环节中留下痕迹,而被海关发现(具体可点击货主用他人许可证进口废五金被抓,都是因为这4个细节阅读)。
但是,如果在后续案件办理中做好辩护工作,也可以在法律框架内争取到罪轻、甚至无罪的最好结果。
在对70个典型走私废物案例进行总结后,可以得出“包税包证”走私废物案件中针对货主的8个有效辩点:
案例1
蒋某某涉嫌走私废物罪一案
【案号】: (2020)粤01刑初199号
【办案机关】:津检二分院公诉刑不诉〔2016〕33号
【基本案情】:2009年,被不起诉人蒋某某在不具备环评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借用他人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废金属3086.49吨,以上货物均已销售给其他非出证单位。
【检察院意见】:本院认为天津海关缉私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蒋某某进口废物的国内实际收货人是否具备相应的环评资质,无法确定蒋某某进口废物中应作为走私犯罪处理部分的具体数额,证明蒋某某构成走私废物罪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程度,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2
刘伟锋走私废物案
【案号】:(2019)粤05刑初98号
【审理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5年6月,被告人刘伟锋与同案人李国生等及代表同案单位泰城公司的黄文飞商定合伙从国外进口废旧五金至国内销售获利,其中被告人刘伟锋及泰城公司各占30%的份额。从2015年7月开始,被告人刘伟锋在明知我国对固体废物实施限制进口政策,在自身没有《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同案人李国生等合伙从境外购买国家限制进口的废旧金属,并委托泰城公司包税、包证通关进境。
【辩护意见】:被告人刘伟锋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走私废物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结合在案证据可知,走私进口的废物全部运到向清远市中某金属有限公司租赁的室内仓库进行定点拆解,没有将废物随意堆放污染环境。
【法院裁判意见】:关于指控走私废物数量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伟锋走私废五金357柜7453.104吨之中,使用合伙人泰城公司实际控制的清远市中某金属有限公司的批文进口,并在清远市中某金属有限公司拆解生产废旧五金13柜。该13柜废物实际由批文载明的单位收货并在该单位加工,没有伪报收货单位,故本院不予认定为走私数量。
案例3
陈健稳走私废物案
【案号】:(2021)粤03刑初161号
【审理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被告人陈健稳未取得废塑料加工处理的环评资质及进口废塑料的许可证。2010年2月至2016年11月期间,陈健稳通过其电子邮箱与境外供应商、揽货通关公司联系,陈健稳向境外供应商购买废塑料后,由供货商将陈健稳所订购货柜信息交给揽货通关公司,由通关公司安排废旧塑料货柜以“包证包税”的方式报关进口。
【辩护意见】:辩护人辩称虽被告人陈健稳系货主,但在整个走私废物的环节中,陈健稳并非犯意提起者,是供货商主动发邮件询问是否需要货物,陈健稳同意后由供货商提供通关服务,即揽货通关环节也不是陈健稳主动积极寻找,故可以认定陈健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法院裁判意见】:辩护人关于被告应当减轻处罚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均予以采纳。
案例4
房永操走私废物案
【案号】:(2021)粤01刑初69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6年间,被告人房永操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废塑料进口需要进口许可证和自身不具有废塑料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正兴公司实际负责人潘某1商定,由其使用正兴公司进口许可证进口废塑料在国内销售,所得利润四六分成。
【辩护意见】: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房永操在整个走私废物活动中,只是负责委托陈某丹进行报关清关并寻找国内买家的环节,是从犯。
【法院裁判意见】:被告人房永操虽为涉案废塑料的货主,但其并未具体、直接参与实施报关、清关等行为,在走私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该项辩护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对其予以减轻处罚。
案例5
王模榕、颜海晓走私废物案
【案号】:(2020)粤刑终808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8年底,润某公司实际负责人被告人颜海晓向老挝公司订购了6个货柜的LLDPE颗粒,分三批运到南沙。海关鉴定出第一批货物疑似固体废物后,润某公司为避免货物退运造成损失,同意继续申报第二批53吨货物入境。第三批货物到港后,颜海晓为避免被海关查获,提出更改收货人或货物品名,在得知无法变更时,仍安排第三批53吨货物启运,于1月19日到达南沙港码头进入海关监管区但未申报进口,后向海关申请退运。经鉴定,第二、三批货物均为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辩护意见】:颜海晓经海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润某公司进口涉案货物及其在知道第一批货物存在固废风险后仍继续申报第二批货物并提出更改第三批货物品名等基本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
【法院裁判意见】:上诉人颜海晓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例6
侯中欧走私废物案
【案号】:(2019)赣刑终178号
【审理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6年4月,在国外从事废布生意的侯中欧与戴美准(已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商定:由侯中欧利用戴美准控制的浙商公司的《许可证》为其申报进口废布料。侯中欧向戴美准支付包干费,戴美准向侯中欧支付消耗许可证配额好处费。当废布料从国外运抵上海后,由戴美准安排其女戴珍珍办理申报进口及清关手续,并联系物流将废布运至浙江省苍南县,由侯中欧进行销售。
【辩护意见】:同案犯戴美准、戴珍珍走私废物12822.005吨,均被判处三年,缓刑五年。侯中欧在数量上、地位上均不及戴美准、戴珍珍,一审判决对侯中欧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法院裁判意见】:就侯中欧本身的罪行而言,该量刑原无不当,但从与同案犯戴美准、戴珍珍的判决结果相平衡的角度考虑,刑罚执行方式上可予以调整。结合侯中欧其他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对上诉人侯中欧及其辩护人关于请求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7
蔡炳杰走私废物罪案
【案号】:(2019)粤06刑初76号
【审理法院】: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蔡炳杰因不具备《许可证》,遂将向境外采购的废塑料委托杨某1、潘某1以“包税包证”的方式从香港走私入境,而杨某1、潘某1再将该走私业务转包给深圳市鹏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某公司")承接,由鹏某公司采取冒用他人许可证、伪报实际收货人的方式,将蔡炳杰在境外采购的废塑料运输入境,共计17个货柜,总重量为326.88吨。
【辩护意见】:蔡炳杰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本案中尚无证据证明蔡炳杰走私进境的固体废物破坏了生态环境,其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法院裁判意见】:对于被告人蔡炳杰的辩护人提出蔡炳杰在本案中系从犯,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其行为未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后果的辩护意见,经查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案例8
关伟源走私废物案
【案号】:(2020)粤01刑初360号
【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16年1月13日至2017年3月,被告人关伟源在不具备进口资质,没有进口许可证的情况下,向境外供应商采购废塑料,以每柜废塑料人民币15000至25000元不等的包税包证价格,委托中天公司陈某3(另案处理)通关进口废塑料入境。经统计,被告人关伟源通过中天公司走私进口废塑料共125柜,合计2089.76吨。
【辩护意见】:关伟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确有悔罪表现,也愿意预缴罚金。综上所述,请求对关伟源在量刑建议二年十个月以下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裁判意见】:经查,被告人关伟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其在侦查阶段积极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元;在本院审理阶段又主动预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确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的上述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可酌情从轻处罚。
在“包证包证”类走私废物案件中,货主及辩护人可以考虑从以下8个方面进行辩护:
1.明知废物的国内销售对象没有处理废物的环评资质时,不能认定货主构成走私废物罪;
2.货主利用参股公司的批文进口废物,且该批废物由参股公司完成加工,该批废物不属于走私;
3.限制进口类废物的通关事宜由供货商负责,货主在走私犯罪中应当认定为从犯;
4.货主并未具体、直接参与实施限制进口类废物报关、清关等行为,在走私犯罪应当认定为从犯;
5.货主在被海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如实供述走私废物行为,可认定为自首;
6.货主走私的废物数量在少于同案通关公司的情况下,货主的量刑不应当重于通关公司;
7.在没有证据证明货主进口的废物已经造成环境污染的情况下,应当对货主从轻处罚;
8.货主在到案后主动积极退缴非法所得、预缴罚金人民币,应认定为具有良好悔罪表现,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