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发现和原告找的同一个律所,四川筠连商人状告代理律师案一审落槌:未能申请财产保全,律所承担过错责任

时间:2022-12-29 21:53:5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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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新闻记者 陈章采

封面新闻追踪报道的四川筠连商人郭永柱在与开发商四川世成房地产公司(简称世成房产)的借款纠纷案中,因代理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未能申请财产保全导致生效调解无法执行,从而衍生出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委托合同纠纷案,经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四川省高县法院异地管辖审理后,高县法院于春节前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四川玉壶律师事务所(简称玉壶律所)在原告未能申请财产保全中存在过错,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郭永柱已付的保函费、保全费40,811元;全额承担诉讼费88,411元。

四川筠连商人状告代理律师案一审落槌:未能申请财产保全,律所承担过错责任

筠连商人郭永柱

法院查明: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高县法院认定:

世成房产从2015年3月6日起先后四次向原告郭永柱共计借款5,65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5%,利息按月支付。2015年10月,经双方结算,世成房产就上述借款差欠郭永柱的利息向郭永柱出具了收款凭证四份共计403,863元,双方约定该四笔款项均由利息转为本金,月利率为3%,利息按月支付。之后,双方对还款事宜协商未果。

2016年3月4日,原告郭永柱(甲方)与玉壶律所(乙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世成房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委托乙方律师刘某彬担任其代理人。刘某彬律师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郭永柱先后两次向刘某彬律师的个人账户转账支付共计150000元。

同年3月,筠连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刘某彬律师代原告郭永柱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期间为自法院受理被保险人(保全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生效至案件解除保全措施之日止失效。

四川筠连商人状告代理律师案一审落槌:未能申请财产保全,律所承担过错责任

世成房产开发的楼盘

同年4月21日,筠连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原告郭永柱诉世成房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郭永柱及刘某彬与被告世成房产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世成房产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付款义务。

同年10月19日,原告郭永柱向刘某彬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刘某彬作为执行代理人,向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筠连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郭永柱的执行申请并于同日向世成房产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该公司履行义务。

同年12月11日,筠连县人民法院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暂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世成房产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郭永柱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筠连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先后预查封被执行人世成房产建设的坐落于四川省筠连县筠连镇涌泉街“定水盛景”共76套房屋, 并于2019年12月予以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

2020年9月22日,宜宾市司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给予玉壶律所停业整顿两个月的行政处罚;二、给予胡光才罚款5000元、刘文贵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院还查明,2016年5月30日,四川省律师协会与人保财险四川分公司签订了《四川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合同》,《2016年度四川省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人员名单》中,第112页第28行即为被保险人玉壶律所刘某彬律师。

法院还查明,世成房产系多个案件的被执行人,筠连县人民法院先后对世成房产开发建设的“定水盛景”楼盘的全部住房及商业用房进行了预查封。截止2020年9月29日,世成房产开发的“定水盛景”房地产项目尚未办理竣工验收相关事宜。

四川筠连商人状告代理律师案一审落槌:未能申请财产保全,律所承担过错责任

玉壶律所输了官司

核心焦点:未能申请保全是谁的错?

在高县法院梳理出的本案五个争议焦点中,核心争议焦点为:一,原告郭永柱与被告玉壶律所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事项内是否包含了诉讼保全?二,未能申请财产保全被告玉壶律所是否有过错?

高县法院认为:原告郭永柱与被告玉壶律所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包含由被告玉壶律所代为申请诉讼保全的义务。被告玉壶律所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刘某彬律师将其制作的《财产保申请书》、《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保单保函》已经递交筠连县人民法院,也无证据证明筠连人民法院收到上列文书,更未提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原告的保全申请的证据。故被告玉壶律所未代原告郭永柱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针对其他争议焦点,高县法院认为,世成房产开发建设的“定水盛景”楼盘全部房屋仍处于筠连县人民法院查封状态且该建设工程至今未竣工验收,郭永柱申请的涉本案财产的执行尚未完毕;被告玉壶律所未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过错行为,致使原告郭永柱财产受到损失尚不能确定。原告可在世成房产名下的财产全部执行完毕后,对其未受偿部分另行主张权利。被告玉壶律所应当返还原告保函费、保全费。该案仍处于执行中,原告郭永柱至今未获得争议款项,诉讼时效未超过。

四川筠连商人状告代理律师案一审落槌:未能申请财产保全,律所承担过错责任

高县法院一审判决书部分

依据前述事实和理由,高县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由被告玉壶律所返还原告郭永柱已付的保函费、保全费40,811元;驳回原告郭永柱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411元,由被告玉壶律所负担。

2月19日下午,封面新闻记者获得一审判决书后,致电玉壶律所负责人胡光才,胡光才未接电话。随后记者向胡光才发送短信,询问玉壶律所是否就该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述。截止发稿时为止未能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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