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23:14:06来源:法律常识
第七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如下: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条是关于租赁物毁损、灭失时承租人的权利规定。
关于本条,我们注意到如下几点:
一、如租赁物毁损灭失是由于承租人的过错或由双方过错造成的,应由双方依照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二、本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包括第三人的过错行为)、出租人过错以及租赁物自身存在设计或质量缺陷等情形,也就是说,如果不是承租人的过错,也不是出租人的过错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由出租人承担责任。
三、因前述原因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承租人的权利救济方式包括请求减免租金和解除合同,前提是租赁物毁损灭失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使用、收益。其中,减免租金属于抗辩权,解除合同属于形成权,其主张的前提也不一样,解除合同需满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