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29 23:23:07来源:法律常识
1.辩方提出:行为人的行为系表见代理行为,其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挪用客户交来的货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
答辩要点:界定行为人行为性质的关键在于其非法占有款项的归属性质如果行为人占有的该款项应属其所在单位即煤气公司所有,则行为人的行为可能构成挪用资金罪;如果该款项的性质仍属于客户纸箱厂支付给行为人个人的货款,则谭某的行为属于合同诈骗性质。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行为人的行为不能成立表见代理,行为人收取的客户纸箱厂的预付款不属于煤气公司所有。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但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法律行为,该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首先,行为人为了使纸箱厂与其签订合同,消除其关于定价过低的疑惑,故意欺骗纸箱厂,称其公司卖出的液化气来源系走私,故低于市场价格。而纸箱厂信服了谭某某解释的理由并与其签订了买卖协议。其主观上存在谋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不属于善意相对人。其次,液化石油气的零售价格由国家制定,批发价由企业自己制定,但是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价,纸箱厂没有对此原因进行认真核实而出于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动机就简单轻信,因此纸箱厂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主观上具有重大过失。最后,行为人冒用其所在公司名义与纸箱厂签订的液化气买卖协议不成立表见代理,且事后煤气公司也没有对该协议效力进行追认,故行为人与纸箱厂所签协议的效力不及于煤气公司,其收取的纸箱厂的合同货款不属于煤气公司所有:
二是煤气公司从未实际掌控纸箱厂的全部货款。纸箱厂所付款项并未直接汇入煤气公司的账户,而是全部由行为人个人收取。行为人收取纸箱厂的货款后,再向煤气公司以正常价格购买液化石油气交付给纸箱厂。煤气公司收到的是行为人支付的货款,而并非纸箱厂直接支付的货款。纸箱厂购买液化石油气的货款,全部由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掌握,煤气公司从未实际掌控过纸箱厂的货款。综上,行为人占有的款项在案发时既非其所在单位所有,也末受其单位实际控制,该款项系其个人非法占有的纸箱厂所按合同交付的货款,因此,行为人侵占该款项的行为没有侵害到其所在单位煤气公司的利益,而侵害的是纸箱厂的财产利益,故其行为不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
三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纸箱厂货款的目的,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据本案现有证据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理由在于,行为人以市场价格购入石油气,转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出的行为,不但不能获取交易收入反而自己要赔钱,其在明知自己这种行为难以为继,终将导致无法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下,仍然以先履行部分合同的方法,诱骗纸箱厂继续签订和履行瓶装液化石油气买卖协议,收取预付款,显然具有非法占有货款的目的。行为人已经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填补预收货款与履行合同成本之间的巨额差价,反而继续以更低的价格为诱饵,诱使纸箱厂多次签订合同,扩大预收货款金额。据此,完全可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纸箱厂货款的目的。
综上所述,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欺骗纸箱厂,制造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的假象,不断诱骗纸箱厂继续签订合同支付预付款,最终给纸箱厂造成47万余元损失,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参考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总第70集第5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