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1 11:34:03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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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在上海如?
1.如果双方同意协议,并非必到颁发结婚证的民政局办理手续,可以到到方的户所在地办理。
2.如果双方不同协议,则需要到被告住所地(住所地是指户所在地,但是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样的,以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居住系牡胤?的基层诉讼。
证件
(1)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
(2)本人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清偿等事,协议内容应当注意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
十五条 当事人自愿,并对财产和子女抚养敌适当协议的,必双方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请登记,填写请书, 签名、按指印, 并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人事档案所在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协议书一式三份;
(5)结婚证件或者证明;
(6)二寸单人半身免冠像片各两张。
诉讼的完整流
1、有二审:起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2、不上诉:起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到期生效
3、调解:起诉→受理→审理→调解→达成调解协议
4、撤诉的:起诉→受理→审理→调解→撤诉(撤诉可以在判决前的任阶)
【颖琪律师】上海专职执业律师,上海律师协会会员,协会会员。供职于上海,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一直专注于各类案件,共或办理数百起各种类型的案件,案件类型包括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产、债务纠纷、同居期间财产分割纠纷、协议、涉外等各方面。对案件涉及的公司股权、房产纠纷、大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纠纷为专。在办案过中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取得当事人分认可,赢得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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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是一个海纳百川的城市,常住的二千五百多万人口里,海户的其实还不到一半。么,常住上海的外地户口居民,能否在上海办理呢?
有两个途径,一是到民政局协议,二是到诉讼。根据登记条例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办理登记。因此,如果双方都不是沪居民,是不能在上海辖区内的民政局办理登记的。
但是,非沪居民在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到上海有管辖权的起诉。
根据最高关于适用中华共和瓜法的解释十二条二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管辖。因此,如果夫妻双方都在上海定居一年以上,可以在上海起诉。
外地户口能否在上海办理?为律师的原创文章,谢绝转载,上海律师感谢您的配合!
律师系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副、合伙人,中级职称律师并由上海市律师协会专业能力水平评定为——“婚姻家庭专业律师”。
律师执业起就涉足婚姻家事法务领域,至疥。律师在找三者、挖掘隐匿财产、转移夫妻财产、争取子女的抚养权、缩短案件审理时限方面有着非常丰富的实战经验。如您有婚姻相关问题,请联系律师。
案件的当起诉讼或答辩时,必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
4、如惯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的身份证明,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护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经我国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是原件。
6、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现役的,应部二治出具的证明。
证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中,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才能胜诉。
我国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供证据。
案件当事人除了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外,还涉及共同财产分割、债务清偿、子女抚养等问题。由此可见,当,应向提供以下几方面的证据:
1、提供婚姻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明。
2、证明婚后感情的证据。婚后感情好坏或一般的事例证明,分居时间和原因的证明。
3、提供子女的基本情和抚养状的证明材料。是否婚生、收养、继子女。成年子女经济是否独立、子女与母的关系、夫妻双方对未成年子女抚养的条件。
4、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什么?
民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形可视为感情破裂:
??(一)重婚凰同居;
??(二)实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等恶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最高关于审理案件如认定夫妻秆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也可以认为秆:
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愈的;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一方好逸恶劳、有等恶,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一方被判处期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经公告找确无下落的;
5、进行过诉讼的,应提供原审案件法律文书,撤诉的应提供撤诉的准确时间。
6、提供有无和好可能的证据材料,包括进行过调解或和好工作的情,诉讼前双方分居或共同生活情,双方现在关系等的证明材料。
7、对精神病、痴呆症、性病等患者的案件,要提供患病是在婚前还是婚后,结婚时是否隐瞒病情,要求时现状如,医院的诊断证明等证据。
8、提供双方收入情及生活状的证据材料,经济负担,有无债权债务的证据;有存款的应提供蓄所名称、蓄种类、存折户名、存入日期、账号和金额,如有债权债务,应提供借据或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材料。
9、提供财产性质及清单,如夫妻个人财产、共同财产或者子女及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财产的和取得时间的证据材料。
10、提供住房情的证据材料,如租赁合同(私有、公有房产证的复印件),或房管单位对住房的相关意见。
11、对抚养独生子女发生争议的,除征求能独立表达意思的子女意见外,还应提供有利于子女健成的理由及证据,想要抚养的理由及证据,如已做绝育手术、再婚困难等的证明。
12、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一方提出为单独债务的,由主方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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