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执行问题

时间:2022-04-04 17:00:01来源:法律常识

离婚协议书实行问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四条“双方自行协议离婚的,准许离异。彼此须到结婚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结婚登记机关单位查清彼此的确是自行并对儿女和问题已经有适度解决时应即发送给”的要求,仅有彼此在真正自行的根基上允许离异,并对和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早已做出合乎法律原则的行政处分的情形下,才准许备案离异。

【张女士资询】

我今年八月和我前任老公在结婚登记机关单位,那时候大家协议书的內容是:我和前任老公离异,小孩子可愿日常生活,彼此共同抚养,此外前任老公一次性补贴我5000元。如今协议书达到已过2个多月,我前任老公一直没按协议书的承诺补贴我5000元,请问:我能不能持该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申请强制执行是法院的司法部门个人行为,务必严苛依规开展。依据法律法规和审理实践活动,可以做为实行依据的裁判文书仅限法院产生效力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书、民事调解书及法院刑事判决、判决中的资产一部分;仲裁委员会的裁定;公证处依规授予申请强制执行法律效力的债务相关文书;行政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行政规章做出的具备申请强制执行內容的决策。

  你在结婚登记机关单位达到的离婚协议书不属于可由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判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双方自行协议离婚的,准许离异。彼此须到结婚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结婚登记机关单位查清彼此的确是自行并对儿女和离婚财产分割问题已经有适度解决时应即发送给离婚证书”的要求,仅有彼此在真正自行的根基上允许离异,并对孩子抚养权和离婚财产分割问题早已做出合乎法律原则的行政处分的情形下,才准许备案离异。因而经备案单位备案协议离婚的,一般不可能产生规定实行的问题,对于某些婚姻生活被告方,因急切离异而达到离婚协议书,致离婚之后为孩子抚养权、离婚财产分割后悔,被告方可以向法院再行提出诉讼,由法院依规审判。换句话说,在结婚登记机关单位达到的离婚协议书,遇一方不执行,另一方不可以由此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只有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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