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1-26 14:02:5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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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尊重并配合交警办案
2、在交警队需要复印的资料
3、查封扣押车辆(财产保全)
一、尊重交警的工作,配合交警办案
公安交警部门工作人员,代表国家行使道路管理职权,负有依法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同时主持双方或多方调解的职责。对其工作受害人应给予充分的尊重。尊重交警的工作,配合交警办案,是我们处理交通事故最起码的行为准则。配合交警办案,不是被动配合,而是积极主动配合,积极主动陈述意见,提供有关证据。
特别提醒广大受害人及家属的是:很多交通事故情形,既可以认定为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也可以认定为双方负同等责任;有些交通事故情形,既可以认定为一方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所以,健旭律师建议受害人或者家属在与交警部门打交道时,应积极配合交警办案,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观点,指出对方不利的事实和证据,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责任任划分,而不是一味指责抱怨交警或者对方。
如果受害人不知道如何与交警沟通,如何寻找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可以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
二、在交警队需要复印的资料
受害人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交警队索要的资料有:肇事车辆行驶证、肇事司机驾驶证和身份证及保险单(简称“三证一单”)。这些资料都是法院立案时要求受害人必须提供的。受害人如果自行复印上述材料有困难的,可寻求专业律师帮忙。
当然最为重要的是,一定 要保留好《交通事故认定书》原件,否则会增加举证的难度。千万不要相信这样的鬼话:“要把事故认定书原件交给保险公司才能办理理赔。
三、查封扣押车辆(财产保全)
(一)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的, 依法扣留车辆:
1、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2、有伪造、交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乐保险标志嫌疑的;
3、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4、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5、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6、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
7、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8、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二)交通事故车辆扣留时间
1、如果车辆或驾驶员没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第(1)项到(8)项之情况,且不需要对车辆辆进行检验、 鉴定,那么交警无权扣留事故车辆;
2、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扣留事故车辆的时间,一 般情况为33天。即:
综上所述,共计为33天(立案3天+委托3天+检验20天+送达2天+通知领车5天)。
3、如果需要重新检验、鉴定的,扣留事故车辆期限为58天。即上述期限33天,加上(1)3天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2)重新检验鉴定的期限为20天;(3)交警在2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共计58天。
依据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7条: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结束调查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第38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3条规定了重新检验鉴定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规定了领取车辆的期限:“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内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下期预告:
1、当事人对查封扣押车辆注意事项
2、需求医药费
3、到交警队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