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0:32:53来源:法律常识
有人问监狱跟看守所有何不同,从广义上来说看守所也是监狱的一种,监狱的范围包括了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管教所等;狭义的监狱与看守所之间存在关押犯人的时间长度、种类等等不同。
我们先来说说看守所与监狱在关押的犯人类别上有什么不同。首先看守所受公安机关管辖,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武装警察部队负责对看守所犯人进行武装警戒。
看守所的犯人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涉嫌刑事犯罪,但由于取证、调查等因素,暂时还没有开庭进行司法判决,或者开庭后没有当场宣判,还需要择日进行判决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说在该犯罪嫌疑人从被指控涉嫌刑事犯罪,到切实宣判具体刑法这一段时间内,该犯人将被关押在看守所内。
另一种则是已经被宣判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刑事罪犯,在被交付至监狱执行刑法之前,以及有期徒刑的剩余刑法时间只有三个月以下的,也会被关押在看守所内。
监狱的主管部门是监狱管理局,行政主管部门为司法部,是专门用来执行刑法的地方。不论是有期徒刑,还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刑二年执行等,在执行他们的惩罚时,都会被关押在监狱中。可以理解为看守所内的刑事罪犯,除了死刑立即执行的犯人外,其他都会被交付至监狱执行。
除了关押的犯人身份有所区别外,监狱与看守所的犯人生活方式也有区别。
看守所一般为大通铺,没有什么娱乐活动,也不需要进行劳作,日常生活就是被关押,非常压抑也非常逼仄。偶尔也有一些犯人可以在看守之下打打牌,或者看几本书,去外面晒晒太阳,条件好的看守所会有电视,但总体上生活比较无聊。
看守所的犯人大体上只能见到3类人,本案件的办案人员,自己的辩护律师,以及驻守在看守所的检察官,除此之外每天就只能面对着教官以及其他的嫌疑犯。
监狱的场地会比看守所更大,且会更累,因为监狱的犯人不仅需要接受思想教育改造,还得进行劳作。监狱秉持着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关押在此的犯人每天上午、下午都需要做一些简单的工作,一般是手工活,通过劳教结合的方式进行对犯人的改造。
除了看守所以及监狱以外,还有一个我们听得比较多的场所叫拘留所,拘留所是一个短时间内的拘禁留置场所,一般拘留在拘留所内的人分为三中类型,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以及刑事拘留。
行政拘留针对的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些违法人士,比如说打架斗殴但不至于到故意伤害罪的程度,再比如说小额度的偷窃,邻里之间产生纠纷等等,顶多关押15天就得释放。
司法拘留指的是在民事诉讼等案件中对案件的执行进行妨碍,或者民事案件中严重违反了民事法律法规的一方被判处依法拘留的人,后者是最为严厉的民事制裁惩罚。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刑事拘留,这种拘留涉及到了刑事案件,但与看守所跟监狱不同。看守所跟监狱的犯人是已经被检察院起诉,或者已经被判刑了的,而面临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是在刑事案件中还未查清真相,需要进行审问的那一类,需要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审问,在确定犯罪行径后才会被批准逮捕。
2013年1月21日,王某在青海省大通县驾驭一辆银灰色的轿车,于12点左右因超车问题,与董某等人发生争执,并进行厮打。王某不敌董某等人,因此驾车离开,董某则主动站到王某车前进行阻拦。
王某本就因争执处于激动状态,董某再主动上前阻拦,引得王某一气之下向前开去,不仅将董某撞飞,还从董某身上碾过后逃逸。索性董某并没有受伤过于严重,只是轻微伤,王某也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
此案中王某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因此在1月22日时先是被县公安进行刑事拘留,这个时候是关押在拘留所内,后被取保候审。
直到案件所有细节全部清楚明了,配合王某、董某以及当天其余陪同人员的证词,还有相关路段的监控,医院的报告等等,经检察院进行公诉,董某家人同时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在2013年11月11日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后,王某最终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王某明知撞到人再碾过会致人死亡,却依旧进行了此种行为,已经属于故意杀人罪;但由于董某只是受了轻伤,因此是故意杀人未遂,可以酌情减轻判决;再加上王某有自首行为,并对案情如实交代,因此可以放宽量刑,最终才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但不论是判处几年有期徒刑,王某的确触犯了刑法,因此在审判结束后,王某被依法羁押在看守所内,等待后续转移至监狱实行处罚。
在此案中可以很清楚地看清拘留所、看守所以及监狱的责任分别是什么,在刑事犯罪的处理中何种阶段犯罪嫌疑人应当被何种机构关押,以后再碰到相关问题时,相信大家已经可以分清拘留所、看守所、监狱的区别。
来源:法律法规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