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30 00:52:21来源:法律常识
众所周知,篮球、网球、足球等球类运动都是比较激烈的竞技性活动,常常会发生肢体接触,如果在打球时,不小心发生了意外,该由谁来负责呢?能否能要求球友赔偿呢?
王某与刘某是大学同学,双方相约课后在篮球场打球,期间,双方在抢球的过程中王某不慎打掉了刘某的眼镜,碎裂的镜片将刘某的脸部刮伤,刘某在受伤后立即前往医院,医生经诊断治疗后表示可能会留下疤痕,后续需要祛疤治疗。
关于该起事件,医疗费该如何承担?王某是否有责任?且刘某后续的祛疤费用王某是否应当支付?
答案是:王某没有责任,不需要承担刘某的医疗费。
因为诸如打篮球、踢足球、打网球这类体育活动,都是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在运动的过程中,出现一般人身伤害事件属于意料之中的正常现象,每一个参与者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同时也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参与篮球比赛即应视为自愿承担比赛产生的风险,这在法律上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
所谓自甘风险,是指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只要不是对方故意为之,那么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
我国《民法典》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实践中,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要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参加的活动是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且这种危险性,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是可以预见的,比如足球、篮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竞技性体育运动。
二是在明知有风险的前提下仍然自愿参加;行为人参加这种互动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如消防员救火),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而面临危险,比如为了娱乐、锻炼身体等目的而从事危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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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造成损害的其他参加者的行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比如,对方在持球正常进攻的情况下,你为了防守恶意犯规,对对方造成伤害,那么你就具有主观上有故意,且客观上有伤害行为,此时你就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王某是在抢球的过程中不慎打掉刘某的眼镜,系正常的竞技行为,不违反运动规则,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医疗费应该由刘某自行承担,王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大家,在平日的体育活动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作为参与者:参与活动前要充分了解活动风险,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活动;在参与活动时要注意遵守规则,避免给同伴的人身造成损害。
2、作为组织者:首先要充分遵循参与者的自愿;其次要明确告知活动风险,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另外,还可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
这样,才能够“愉快地玩耍”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