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21:53:06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19年,章某经他人介绍认识了蒋某,得知蒋某需要一位司机,于是和蒋某商议让自己成为蒋某的司机,给蒋某提供劳务,于是双方在口头上约定了薪资,次日章某就开始上班。然而就在章某给蒋某开车的第四天,章某因疲劳驾驶发生意外,和对面的一辆小轿车相撞,导致小轿车司机黄某和章某二人受伤的后果。后经当地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认定,此次事故应当由章某承担全部责任。由于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后章某将蒋某诉至法院,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审理认为,提供劳务的章某自己受到损害,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此次事故中,章某疲劳驾驶,对此次事故负担全部责任,故其对自身受伤具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依法判决章某个人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瀛台律师论法】
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主任韩广东律师提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章某和蒋某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由章某为蒋某提供劳务,后其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自己受到损害,故和受雇人发生法律纠纷。然而此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应当由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章某对于自己的损害具有重大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要求章某对自己的损失承担百分之五十的责任。
【瀛台律师提醒】
法律彰显公平和正义,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应当由接受劳务的一方一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