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3:37:14来源:法律常识
■【关注】账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受一对一法律服务咨询
因棚户区改造工程,张三名下坐落于斯乌市六旗街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2014年,张三认为其房屋遭到违法拆迁,在没有履行任何法定手续,没有通知张三到场的情况下,张三的房屋被强制拆除。
张三认为,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遂依法向被告提出申请,请求被告对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申请事项为:
一、请求依法确认斯乌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斯乌市六旗街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对申请人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
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被告市建委接收申请书后,未以单位名义作出书面答复送达张三。张三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纠正被告的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张三向法院提交了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书及快递单,用以证明张三于通过邮政快递向被告邮寄了行政处理申请书,要求对张三房屋被强拆的行为进行查处。
被告市建委向法院提供证据包括:
1、情况说明,用以证明被告对张三申请进行了情况说明,履行了相关职能,并将该说明转交张三;
2、座谈会记录,用以证明在张三收到情况说明后,被告组织拆迁户进行了现场答复,被告履行了相关答复的职责。
经庭审质证,法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
关于被告提交的证据,张三对情况说明本身无异议,但在行政程序中未收到该情况说明,被告应举证证明是否向张三合法送达;情况说明没有针对张三申请中的任何情况,例如房屋拆迁与否、何时拆迁等问题;张三对证据座谈会记录有异议,张三虽参加了该座谈会,但座谈会记录的内容与当时内容不一致,记录是被告事后整理的,未经张三签字确认,也没有针对张三提出的查处申请作出答复。
法院认为,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因被告未能证实其已向张三送达,故法院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确认;座谈会记录系被告单方制作且无张三签字确认,故法院对座谈会记录不予确认。
关于张三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且认可收到张三申请。法院认为,张三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证据的形式和获取证据的程序、方式合法,证据内容具有真实性,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本案中,被告市建委作为斯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具有监督管理职责,故其对张三的申请有进行行政处理的法定职责。被告市建委收到张三的申请后,虽通知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并作出说明,但未以自己名义进行作出调查并反馈,造成张三所申请事宜未得到全面、及时的回应,其行为构成未全面履行法定职责。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限令被告斯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张三的申请事项依法履行职责。
咨询征地拆迁案件请私信联系,我们会及时为您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