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男方哪些情况触犯法律,闹离婚期间一方欠债

时间:2022-11-22 13:38:0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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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闹离婚期间男方搞“小动作”,致女方背上巨债!法院这样判
  • 丈夫出轨起诉离婚被驳回?2022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8种情形
  • 离婚分财产,怎么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 闹离婚期间男方搞“小动作”,致女方背上巨债!法院这样判

    据信息时报消息

    小两口婚前办理财产公证,

    约定男方的一套婚前房产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闹离婚时,

    男方反悔,搞起了“小动作”,

    致女方背上了巨额债务,

    女方不得不为此四处奔波,终获“清白”。

    随后女方又提起诉讼,

    索赔维护权益所致财产损失。

    近日,天河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基本案情:

    婚后矛盾不断致分居,妻子提起离婚诉讼

    天河法院介绍,小雨(女方化名)与小刚(男方化名)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办理了夫妻财产公证,约定:小刚婚前购买的、位于天河区的、总金额133万元的一套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房屋按揭款由二人共同承担偿还。

    二人婚后矛盾重重,争吵不断。2015年2月,小雨独自前往上海工作,从此开始了两地分居生活。2017年1月,小雨怀疑小刚有婚外恋情,爆发激烈冲突,6月,小雨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婆婆以“借条”为证据,起诉儿子儿媳还款

    就在二人闹离婚期间,婆婆苏某一纸诉状将儿子儿媳告到外省某法院,要求小刚、小雨向她偿还用于购房的借款本金122万余元及利息135万余元,并提供了银行流水和小刚出具给她的“借条”作为证据。

    2018年1月24日,小雨正在广州参加离婚案件的庭审,全然不知自己已经成为另案的被告。原来,小刚明知小雨长期在上海工作,却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向外省法院提供了广州的住址和小雨早已不使用的广州号码,所有的送达材料都被小刚“拦截”。

    随后小刚以“家乡风俗,腊八节不宜开庭”为由拒绝出席离婚案的庭审,却远赴外省参加借贷案的庭审,在借贷案件中承认了“他与小雨的全部借款事实与数额”。外地法院一审缺席判决支持了婆婆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妻子“后知后觉”,几经诉讼终获“清白”

    后来小雨通过查册及时得知外省法院的诉讼情况,向法院提出异议并上诉。2018年9月,当地一审法院认定由于小刚故意提供小雨错误的联系方式及通信地址并私自代小雨签收诉讼材料,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侵犯了小雨的合法权益,决定对小刚罚款5万元。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

    2019年12月,经重审,法院认为苏某转给小刚的款项不足以证实当时是借贷关系,且借条出具的经过存疑,事后未得到小雨的追认和认可,小刚主观上有制造夫妻共同债务的动机和目的,最终认定借贷关系不能成立,驳回苏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苏某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2月,苏某向法院申请再审,而2021年6月又以“各种客观原因不愿意再就该案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为由,撤回再审申请。

    法院判决:

    丈夫因故意伪造债务而少分财产

    据了解,小雨第一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小刚表示双方感情尚好,仅因存在沟通不畅产生一定误解和纠纷,法院考虑双方的婚姻仍有挽救的可能,对小雨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2018年8月,小雨再次起诉离婚。这一次,小刚同意离婚,法院支持了小雨的离婚诉求。同时,法院认定小刚存在故意伪造债务的企图和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小雨、小刚按6:4的比例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女方再提诉讼,索赔损失获支持

    2020年7月,小雨向天河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维护权益所致财产损失。小雨认为,苏某与小刚母子二人为了在离婚纠纷中少分一部分财产给她,便虚构事实,这导致她不得不多次前往外省维护权益,产生大量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费用,身心饱受折磨,小刚母子二人应该向她赔偿由此产生的财产损失27万余元。

    苏某和小刚则认为,二人从未串通虚构债务,法院因小刚的行为妨碍司法秩序而对他罚款,而小刚的行为与苏某无关,苏某并没有伪造证据;退一步讲,在两人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认为小刚有伪造债务的行为,故在小雨与小刚之间按照6:4的比例进行财产分割,小刚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不应再加重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判决小刚赔偿小雨3万元,驳回小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小雨和小刚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日前已生效。

    法官说法:

    前夫“拦截”送达材料行为构成侵权

    天河法院法官表示,小刚刻意隐瞒小雨正确的联系方式,私自签收小雨的诉讼材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妨害民事诉讼,该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小雨在该案诉讼成本的增加和后续维权成本的增加。

    虽然小刚的该行为已被法院处罚5万元,并导致其在离婚案件中最终被认定存在企图伪造共同债务的行为,据此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约40万元,已经受到了公权力和私财产上的分别惩罚,但并未涵盖小雨全部合理损失的范畴,故小刚应当对小雨的诉讼活动成本支出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婆婆的既有诉讼行为不构成侵权

    苏某此前确曾转账给小刚,在儿子儿媳面临婚姻危机之时,其选择以诉讼方式向法院主张款项,此举虽不利家庭和谐,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对发回重审后一审和二审的应诉,均是基于苏某合法诉权衍生出来的相应活动,虽确实会给小雨带来困扰,但尚在通过现有法律救济途径以维护自身权利的范畴内。

    此外,法院并未认定苏某有妨碍民事诉讼的共同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苏某构成虚假诉讼,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关于侵权责任数额认定

    小雨的侵权损失应限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额外增加的原审后上诉二审的诉讼活动支出,律师费并不属于必然的诉讼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后经历了多个诉讼环节,且该案与离婚案件的诉争具有较为密切的关系,难以将侵权行为造成的额外支出予以单独剥离。故法院根据诉讼律师费用一般标准,结合小雨在客观上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并考虑对民事活动中诚信原则、绿色原则的遵循,最终酌定损失数额为3万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记者:何小敏

    通讯员:徐鸿

    丈夫出轨起诉离婚被驳回?2022法律规定:判决离婚的8种情形

    【引言】

    随着科技的进步、思想的开放,我国已婚夫妻的出轨概率逐年增加,出轨也慢慢变成导致夫妻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

    出轨虽然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但一般情况下却很难作为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也就是说丈夫出轨后不同意离婚,我们很难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成功离婚,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丈夫出轨我们该如何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8种情形】

    目前我国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协议离婚;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需要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诉讼离婚在诉讼期间双方仍属于夫妻关系,在法院的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生效后双方解除夫妻关系

    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主要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夫妻一方出轨≠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并且在司法实践当中,很多时候证明配偶出轨的证据往往属于非法证据,不被法院认可,法院不判决离婚的根本原因也在于此。

    下面就来说说法院判决离婚的8种情形:

    1.夫妻双方同意离婚;

    2.夫妻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3.夫妻一方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夫妻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5.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6.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7.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8.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注东友,每天了解一个法律知识,万一有用呢?

    文丨东友律师

    离婚分财产,怎么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离婚诉讼中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丈夫却认为妻子没有诚实提供财产线索

    经律师查证

    妻子竟伪造了银行流水

    一起来看看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基本案情




    杨女士因与丈夫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庭审中,丈夫同意杨女士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告知双方需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并明确告知双方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后果。

    不久,法院便收到了双方申报的财产情况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杨女士申报了四个银行账户及对应存款余额,并提供了交易明细。但杨女士的丈夫对上述银行交易明细不予认可,并申请了律师调查令。法院根据丈夫的申请依法签发了律师调查令,调取杨女士申报的四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

    经核对,杨女士提交的四份交易明细中有两份与真实的交易明细完全不一致,有一份存在部分不一致。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杨女士罚款100000元。

    杨女士不服,申请复议。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驳回杨女士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小禾说法

    《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诉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神圣的权利,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和解决争议的重要手段,应当予以充分保障。这要求每一位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时,都要秉持诚实和善意,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提交客观真实的证据。

    作虚假陈述、提交虚假证据等,是违反诚信的行为,不仅损害诉讼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影响案件事实查明,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影响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案件审理工作和秩序,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小禾在此也要提醒大家,参与诉讼时一定要遵循诚信原则,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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