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3:38:08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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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9日09时50分原某驾驶桂AD××某某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县凯本镇长塘隧道内,由于观察不当,撞上隧道内工作人员姚某某,造成姚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州交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原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姚某某无责任。事故发生之后,姚某某当即被送往县人民医院治疗,后于2021年01月19日出院,共计住院治疗31天,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系原某支付。2021年06月17日姚某某自行委托鉴定属于十级伤残;姚某某自损伤之日起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共计产生鉴定费1300.00元及鉴定检查费558.00元。
事故发生之后,姚某某与原某签订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姚某某与原某就本次交通事故双方在公平、平等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由原某一次性赔偿姚某某伍万元了结此案。同时对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与违约责任亦作了约定,协议明确:姚某某同意就此次交通事故一次性结案,双方按此协议履行完毕后,此案就此了解(结);姚某某自愿放弃其他索赔权利及相关诉权;如以后就该次交通事故赔偿再产生任何后续费用均与原某无涉,由姚某某自行负担。协议达成之后,原某与姚某某均在该协议抬头及落款签名并捺印,同时在协议落款处双方各自写明了自己的电话号码。
姚某某与原某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原某将赔偿协议及姚某某的住院缴费票据等材料转交给全全财保索赔,全全财保已将原某为姚某某垫付的医疗费用及原某与姚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约定的一次性赔偿款5万元支付给原某,同时原某也已将与姚某某达成赔偿协议的一次性赔偿款5万元支付给姚某某,姚某某于2021年01月17日出具收条一份,收条载明“今收到原某支付的交通事故赔偿款伍万元,以此为据。收款人:姚某某,2021年01月17日”。
姚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撤销姚某某与原某签订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2、判令原某赔偿姚某某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24450.98元,并由全全财保在交强险及商业险保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姚某某称由于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原某利用姚某某身体受到严重伤害、无法缴纳医疗费用的困难状态,在姚某某还未出院时就急切地与姚某某协商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此时姚某某根本没有条件计算损失,也不清楚身体受伤的具体情况,故迫不得已才与原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且姚某某与原某达成的赔偿协议遗漏了全全财保这一赔偿主体,因此姚某某与原某达成的赔偿协议显失公平应当予以撤销。
针对姚某某的该项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十八条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截止本案闭庭之后在作出判决之前姚某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与原某签订赔偿协议时其系受胁迫或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故本案中姚某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其认为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对其明显不公,其完全可以选择不与原某签订该赔偿协议,故现其自愿与原某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且原某已履行完毕;同时原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全全财保也履行了作为保险人应当履行的赔付义务,也已将姚某某医治所产生的医疗费及姚某某与原某达成的一次性赔偿协议约定的赔付款进行了赔付,故该赔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撤销的法定条件。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姚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原告姚某某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被告原某已全部支付完毕后,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原某就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签订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原某一次性赔偿姚某某5万元,了结此案。姚某某自愿放弃其他索赔权利及相关诉权,如以后就该次交通事故赔偿再产生任何后续费用均与原某无涉,由姚某某自行负担。”原某已按赔偿协议约定履行了5万元的赔偿义务,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因赔偿协议系姚某某和原某双方自愿签订,姚某某收到原某5万元赔偿后,又以其是否构成伤残应当由专业机构以及专业人员进行判断,远远超出双方的认知范围和预料能力,赔偿协议未提及构成伤残的处理意见,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包括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的上诉理由,系不诚信的行为。一审判决认定案涉赔偿协议不符合法定撤销条件并无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前言:
生活中我们开车很可能会遇到刮碰,一般大家都会报保险来理赔。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理赔完,是结案了吗?
接下来黄贞律师为您详细介绍相关信息,欢迎大家的阅读!
法律延伸:
保险公司理赔完,也不一定算结案。
交通事故结案的情况如下:
1. 事故的当事人经交警调解后,制作《调解书》,发给当事人
2. 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到交警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3. 调解不成功的,填写《调解终结书》,交给当事人,此时当事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受侵害一方起诉至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形成了调解书或判决书,并且侵权人完全履行赔偿义务的。
交通事故的结案时间:
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经勘验、检查现场后的交通事故,从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会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进一步检验鉴定的,在鉴定结果得出之日起5日内应当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各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赔偿协商不成的,请求公安机关调解的,需要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的10日内交送书面的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此类争议的期限为10日。经过调解达成交通事故协议后,公安机关会制作调解书发给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会制作调解终结书发给各方当事人。
因此,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理赔完不能看做结案,如果双方有交通事故纠纷可以继续维权。
以上是黄贞律师针对相关案件为大家做的法律知识分析,希望可以帮到大家。
来源:大律师网
在社会上越来越多的车辆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纪律大大增加。当出现交通事故的时候需要双方进行相关的事故调查以及相关的赔偿。如果出交通事故对方不配合应该怎么办?下面就让大律师网小编告诉大家吧。
交通事故理赔对方不配合怎么办?
车主若当时就马上向交警报案,将有利于后续的保险理赔。同时也要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当下车主对车辆一般均投保有三者险,在理赔过程中,可凭事故现场的照片就近到交通事故处理中心要求确认责任及保险公司确认车辆损失进行定损。
若有责任的一方不予配合处理及不赔偿的,车主尽快依法向事故地交警报警,由交警部门立案,调取路面监控,通知对方前来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理赔。若对方仍不配合的,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相应损失。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怎么赔偿?
对方全责指的是投保人在事故中没有任何的责任,对方付全责。具体的理赔流程如下:
1、报案
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要做的就是及时的报案。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需要投保人在48小时内进行报案,如果是盗抢则应在24小时内报案。如果有人员伤亡的话,应该立即拨打120,抢救生命。
2、查勘
报案后,保险公司会派人去现场进行查看,看是不是属于保险的责任范围。因此,在保险公司人员到来之前,车主一定要保护好事故现场。如果会早晨交通堵塞的情况,可以和交警协商,将车辆已知一边等待处理。
3、定损
通常情况下,如果车辆受损不严重的话,保险公司勘察人员在现场就可以直接进行定损,客户也可以直接把车开到修理厂去了。但是如果车辆受损的程度比较大的话,是要到定损中心进行定损的。
4、递交索赔资料
以上三个步骤完成之后,要做的就是上交索赔的资料。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该车险事故处理结案之后的十天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必要的事故单据。等到这些步骤都完成,车主就可以安心的等待保险公司的理赔通知。
5、获取理赔
在提交完资料之后,通过保险公司的要求,其会给予理赔。
车辆维修完成后,进行理赔。需要乙方的提供的材料有: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出据的),保险公司定损单,驾驶证(B证及A证需要提供体检证明),行驶证(注意验车时间是否在有效期内),交强险复印件(无责方赔给全责方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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