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2 13:34: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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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菏泽市巨野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均服从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基本案情
张小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小型轿车于2020年9月27日21时35分许,与对向行驶的李小国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李小国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小华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李小国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涉案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本案被告王小江,张小华借用车辆时王小江外出务工,车辆管理人为其妻子赵小秀。赵小秀在交警部门的陈述为,见张小华经常开车,不知道张小华没有驾驶证,张小华借车时以为他有驾驶证就将车借给了他。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已根据另案生效判决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李小国198000元。对于交强险外的损失,李小国又诉至法院要求张小华、王小江赔偿。
事实查明与法律适用
经巨野法院查明,李小国的损失总计374222.76元,交强险外损失176222.76元(374222.76元-198000元)。关于以上损失的分担,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划分以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由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由李小国自行承担20%的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80%赔偿部分,在实际侵权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之间如何划分责任的问题。本案系车辆管理人赵小秀向外出借车辆,相应责任应由其承担,鉴于赵小秀与机动车所有人王小江的夫妻关系,且庭审中王小江主动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结合原告李小国未列赵小秀为被告的情形,对于该部分过错责任判决由王小江承担,具体责任份额,结合本案案情按总损失的20%酌定由王小江赔偿35000元,余下损失105978.21元由被告张小华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山东省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三十至四十的赔偿责任;(三)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六十至七十的赔偿责任;(四)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读
本案在审理中需要厘清的思路:首先本案系机动车与非机动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机动车一方应承担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赔偿责任,原告要求80%符合法律规定;其次该机动车又存在借用的情形,管理人赵小秀在出借车辆时未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作为一个理性人应当主动要求查看驾驶证而不是仅凭借“误以为有”就可以,因此应认定赵小秀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再次,车辆管理人的过错责任系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因连带责任是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该过错责任法条规定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是按份责任;最后,本案还涉及到债务加入,车辆所有人王小江自愿加入其妻子赵小秀的过错责任承担,原告又自愿放弃要求赵小秀承担责任,因此本案最终对该部分过错责任判决由王小江承担。
法官提醒
车辆的所有人、管理人在对外出借车辆时一定要查看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饮酒等情形,不要随便出借,否则发生交通事故后自己也需承担相应责任;另外对自己的车辆也一定要尽到管理义务,保管好车辆钥匙,否则若他人因车辆未被妥善管理好而擅自开走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驾驶人一定不要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车辆,若存在上述情况,车辆投保的商业险对受害人的损失不予赔偿,交强险赔偿后也可以向侵权人追偿,最后的责任都是由侵权人自行承担。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一定要知法、守法,莫要等到事故发生后再追悔莫及。
来源: 山东长安网
钱江晚报·小时新闻通讯员 骆鑫磊 楼婷婷 骆秋芳
9月7日,浙江省交通集团高速公路杭州南管理中心与杭州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杭州市交通运输执法队高速公路四大队、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在浙商职院联合开展了“同路同心 深挖红色动能 夯实安全基石”党建共建活动,为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全院113名大学生宣讲交通安全知识。
活动采取了灵活的教育方式。
工作人员以发生的交通事故案例为基本素材,从剖析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和教训中提炼授课的内容,详细展示交通事故宣传片。同时结合大学生已经年满18周岁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拒绝无证驾驶、超速行驶、酒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普法宣传,加强对大学生的警示教育,告诫其坚决不能碰触法律红线,自觉摒弃交通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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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部是人体最脆弱
也是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的部位
骑行者一旦发生事故
头部与坚硬的物体产生碰撞
无异于以卵击石
有什么事情比安全更重要吗?
事故发生前不当回事
事故发生后追悔莫及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这三起交通事故
案例一:女子未戴头盔 受伤严重
6月18日17时50分许,山西忻州。高某驾驶晋KZ5***、晋KW***挂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338线(海天线) 公里加100米处时,与同向右侧左转弯的刘某(未佩戴安全头盔)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刘某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
案例二 :头盔“带”而未“戴” 人被撞飞头受伤
6月4日10时50分许,忻州市忻府区学府东街与团结南三路交叉口。一辆二轮电动车(随车携带有头盔,但事发时未佩戴)与一辆红色两厢轿车相撞,电动车驾驶人马某瞬间人车直接分离,身体腾空头部与轿车发生碰撞后受伤倒地。
案例三 :戴了却未系扣 被撞瞬间……
5月27日6时30分许,忻州市区开元街与同德路交叉口。杨某(佩戴有安全头盔但未系牢安全卡扣)驾驶二轮电动车(载卢某)由东向西行驶至路口在机动车道内闯红灯通过时,与由南向北行驶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从监控画面中看到,事故发生的瞬间,头盔飞出,杨某及卢某在空中翻转后受伤倒地。
“带”头盔≠戴头盔
错误的佩戴方式=没戴头盔
安全骑行从“头”开始
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就是对自己和家人最好的保护
那么
该如何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快来看看
转自:山西交警权威发布
来源: 张掖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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