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店找律师事务所,律所合伙人机制

时间:2022-12-30 01:04:46来源:法律常识

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律师条例》经陕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对完善陕西律师执业保障机制、建设高素质律师队伍、推动新时代律师工作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条例》对社会各界广泛专注和期待的“律师调查令”“非律师合伙人”“远程视频会见”等均进行了规定,现将《条例》中这些亮点一一进行分享。

一、允许非律师人员成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律师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内,除执业律师外,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专利代理人等其他专业人员可以成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该规定最直接地解决了非律所人员在事务所内的身份和待遇问题。以往非律师人员只能以行政身份或者秘书身份进驻律所,且在待遇上难以确定。而这次《律师条例》的创新为非律师人才进驻律所提供了“制度上的突破”,允许非律师人员成为律所合伙人,一举解决此类人员的身份和待遇问题。

二、鼓励探索公司化律所管理模式

《律师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提出了鼓励意见,即“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探索公司化管理模式”。这是地方性规定中第一次将“律师事务所公司化管理模式”明确载明。

这一条款虽然仅为鼓励性意见,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陕西省各方对律师事务所的多样化发展方向提出了思路,在当下律师行业变革的大背景下,本次《律师条例》提出了“公司化律所管理模式”,意味着律师事务所的构建模式将得到创新,各家律所亦可结合自身的情况,找到更适合自己的“公司化管理模式”,为律所模式带来了更多可能性。

三、禁止律师行业不正当承揽业务

《律师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之间应当公平竞争。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这一条款实际上是对全国律协《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的回应,也是对行业内“低价竞争、砸价竞争”的现实回应。随着律师人数的逐年增加,行业竞争的加剧已成必然。竞争分为两种:一种是良性竞争。即律师、律师事务所更多着眼于品牌的差异化、业务能力的深度化,通过优质的法律服务而非“低价策略”赢得客户。另一种则是恶性竞争。主要通过恶意低价、相互诋毁、支付介绍费等方式“抢夺”客户,但是因为低价不足以覆盖成本,导致法律服务的品控跟不上,降低了客户对法律服务行业的“价格预期”,也严重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口碑,对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

本次《律师条例》中再次重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显然亦是针对一些不规范揽业行为而作出的回应,对于净化律师行业、保护行业良性发展极为必要。

四、以律师服务带动公共法律服务

本次《律师条例》第四十二条提到:“鼓励律师积极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工作、参与法治宣传、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履职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以及其他公共法律服务活动。”

作为律师,我们需要做好商业法律服务,这是律所生存的基础。同时,我们这个群体也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需要深度参与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用自己的专业能力更好地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这是律师群体的使命和责任所在。通过公共法律服务和商业法律服务的融合共进,将有效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陕西省律师管理条例》虽尚未施行,但从上述新规与亮点中可见陕西省司法部门、律师协会等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关心与支持,以及相关部门的不断突破、创新。可以期待在《律师条例》实施后,将会对律师执业环境等作出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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