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7 22:07:06来源:法律常识
武某2年前从某开发商处登记购买一套期房,收房时却发现房屋半空中布满网络、电话、电视的管线,并且是网通公司及开发商未经其允许擅自安装的。武某认为网通及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其对房屋的所有权,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拆除管线,排除妨碍。
本案中,武某提起本诉讼的理由是排除妨碍,而排除妨碍显然是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保护方法之一。由于开发商在安装涉案管线时,房屋尚未建成,开发商尚未向武某交付房屋,也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该房屋并不属于武某所有,故开发商此时安装管线的行为不构成侵权。同理,网通公司安装的线路也不构成对武某的侵权。法院驳回了武某的起诉。
需要注意的是,开发商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不影响武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由另行提起诉讼。
法条:《物权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消除危险。”